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7〕12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县政府对2017年11月30日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要求进行了全面梳理、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70件、废止的26件、拟修订的17件。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有效期届满的,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登记编号公布;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制定登记编号公布的自行废止。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各实施部门负责做好废止文件的解释、衔接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及县直相关部门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发布单位自行清理并及时公布清理结果。
三、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订完善后重新发布。在修订期间,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一律停止执行。逾期不修订且未重新发布的,原发布的文件自2018年5月1日起自行失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