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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1304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1-30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7〕128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30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17〕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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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7〕12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2月7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沂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沂政办发〔2014〕9号)同时废止。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沂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2.3 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三、灾害预警响应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五、应急响应

5.1 I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启动条件调整

5.5 响应终止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七、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6 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7.7 人力资源保障

7.8 社会动员保障

7.9 科技保障

7.10 宣传教育

八、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培训

8.3 考核奖惩

九、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

9.3 发布实施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县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综合减灾,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二、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减灾委员会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下设县减灾委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承担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具体职责是:传达、贯彻上级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协调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听取灾区关于灾情和灾害救助情况的汇报;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减灾专家委员会,对全县减灾救灾重大决策、规划和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2.3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单位进行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县发改局: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县经信局:协调通信、煤炭、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

县教体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县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安全。

县民政局:收集、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组织救灾捐赠;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储备救灾物资;指导基层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检查、督促灾区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县财政局: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济支出预算,会同县民政局申请、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并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人社局:对救灾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用地保障。

县住建局:组织对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水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协调和组织救助打捞工作。

县水利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协调保障灾区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农业局:对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县卫计局: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根据灾区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县林业局: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治理。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县粮食局:保障灾区口粮供应。

县人防办:参与城市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根据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发布灾害警报信号,提供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库和信息保障等。

县气象局: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和雨情;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县地震局: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视,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

县供电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县商务局、县供销联社:保障灾区日用生活所需的商品、主要副食品供应。

县人武部:协调武警部队、消防、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抢救遇险人员,寻找失踪人员;帮助灾区实施紧急转移;抢救重要财物、文物;紧急运送救灾人员和急救物资;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其他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三、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渔业、农业、林业、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及时向县减灾委及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乡镇、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以下简称“乡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求。

(二)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三)及时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四)启动预警响应后,及时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五)向县政府、县减灾委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六)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民政局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等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和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接到乡镇报送的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直接上报县政府、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报告。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灾害发生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1.2启动县、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灾情稳定前,受灾乡镇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受灾乡镇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县民政局报告。灾情稳定后,乡镇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报县民政局。

4.1.3对干旱灾害,乡镇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应在5日内核报。

4.1.4各乡镇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4.2.1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

4.2.2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应当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Ⅱ、Ⅲ三级。

5.1I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县减灾委向县政府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全县抗灾救灾工作,由县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政府或县减灾委组织灾情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参加,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县政府领导或县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视察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县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县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县减灾委员会配合国家、省、市现场工作组指导、督察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政府向市政府或省民政厅、市民政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县民政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军队、武警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改局、农业局、商务局、粮食局、物价局保障市场物资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信局组织协调应急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鉴定与加固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计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科技局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7)县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台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县民政局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或者全县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对受灾人员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组织受灾乡镇、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终止I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20%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主任主持灾情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减灾的,100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4)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市政府或市民政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对受灾人员实施心理抚慰。县卫计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领导)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3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状态。

5.3.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卫计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3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3.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确定终止Ⅲ级响应。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启动Ⅲ级(含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中央、省、市、县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县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县民政局及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1.4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县民政局于每年9月下旬组织各乡镇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乡镇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6.2.2受灾乡镇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6.2.3县民政局根据灾区政府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局确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县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级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用自建和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2县民政局根据乡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县民政局收到受灾乡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会商县财政局审核后下发中央、省、市、县级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收到各乡镇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5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6由国务院、省、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相关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7.1.1县级自然灾害救助以及应急预案演练、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培训等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7.1.2县财政局、民政局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乡镇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3有关部门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4县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5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力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6县民政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7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1.8已购买商业保险保障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遵照保险合同及时足额赔付。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间。

7.2物资保障

7.2.1合理规划、建设县、乡镇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加快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县民政局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乡镇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保障救灾应急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部门应保障应急处置通信系统畅通;广播电视台、网信办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为应急救助提供信息播报,并依法实施监督。

7.3.2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

7.4医疗卫生保障

7.4.1县卫计局负责组建县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等卫生应急工作。

7.4.2县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乡镇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5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5.1公路、交通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救灾应急期间,经县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灾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5.2根据救灾需要,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通禾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7.5.3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7.6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7.6.1县民政部门、各乡镇要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3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电、用油、用水等的基本需要。

7.7人力资源保障

7.7.1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

7.7.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县减灾委组织民政、国土资源、住建、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计、安监、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及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7.7.3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7.4县民政部门、各乡镇要加强救灾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8社会动员保障

7.8.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科技保障

7.9.1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县减灾委组织民政、国土资源、住建、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计、安监、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支持和鼓励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4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10宣传教育

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八、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培训

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的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8.3考核奖惩

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对《沂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各级各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民政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各乡镇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9.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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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民政局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正阳路10号

联系电话:0539-225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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