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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1293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9-17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8〕97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联合踏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17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1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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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联合踏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8〕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联合踏勘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沂水县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联合踏勘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能,切实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根据《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沂政办发〔2017〕161号)和《沂水县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方案》(沂办发〔2018〕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开展建设项目审批联合踏勘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一家牵头、多家响应、按期踏勘、缺席默认”的原则,把建设项目各阶段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踏勘按照时间节点和踏勘性质进行并联办理,切实减轻或避免因多头踏勘、重复踏勘、违规踏勘等行为给建设单位造成的负担,提升行政服务效率与水平。

二、联合踏勘内容

(一)联合踏勘是指项目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到项目建设现场实地踏勘的项目,在建设单位的申请下,由牵头部门协调组织各审批部门联合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审批指导意见的方式。

(二)联合踏勘适用范围为沂水县域范围内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发改立项、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阶段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三)联合踏勘的阶段划分:

1、用地审批阶段

牵头部门:国土局

参与部门:住建局

涉及事项:用地预审(划拨土地)、选址意见书(划拨土地)

2、发改立项阶段

牵头部门:住建局

参与部门:环保局

涉及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评审批

3、工程规划阶段

牵头部门:住建局

参与部门:水利局、人防办、城管执法局

涉及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取水许可、人防工程质量报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地用地性质审批。

4、施工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住建局

参与部门:消防支队、人防办

涉及事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

三、联合踏勘流程

(一)受理。

按照“依申请而为”的原则,建设单位要求联合踏勘的,向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联合踏勘申报材料经综合受理窗口初审,符合规定,需要联合踏勘现场的,综合窗口受理后,将申报材料转交牵头单位。

(二)审查。

牵头单位将申报材料分发给各参与单位,各参与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牵头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和本单位是否参与联合踏勘,如需要参加联合踏勘,书面明确参与联合踏勘人员,并提出项目单位需补充的资料和现场情况介绍要求;如不需要参与联合踏勘,书面说明理由,不得无故缺席。

(三)确认。

符合联合踏勘条件的,牵头单位填写《沂水县建设项目联合踏勘工作单》,确定参加联合验收的单位及人员,并与申请验收单位约定现场踏勘时间,提交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由综合受理窗口通知各单位集中参加现场联合踏勘。

(四)现场踏勘。

建设单位按照各参加联合踏勘的部门要求提供材料后,牵头单位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加联合踏勘单位相关事项,做好联合踏勘的准备工作,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建设单位要指定专人现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参加联合踏勘的单位要按时参与联合踏勘。

(五)结果反馈。

联合踏勘结束后,参加踏勘的人员应在《沂水县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意见反馈单》上签署踏勘意见。联合踏勘意见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签署意见;不能当场确认的,原则上于踏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踏勘意见;需经过专业论证或向上级部门申报等特殊情况的,时间可酌情延长。各单位根据联合踏勘意见,在承诺期限内对办理事项作出批复或答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牵头单位承担联合踏勘的主要职责,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等工作。参加踏勘的相关单位负责审查有关事项并在接到联合踏勘通知后,委派能代表本单位意见的人员准时参加踏勘并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无故不参加或虽有人参加但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单位承担。

(二)严格踏勘程序。联合踏勘一般应当在受理项目申报后的第3个工作日进行,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确定实行联合踏勘的各类事项,原则不得各单位再单独自行组织踏勘。在联合踏勘结束后,如有单位认为项目需要再次现场复核的,应在《沂水县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意见反馈单》中做出明确要求。

(三)强化监督检查。

联合踏勘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真实、准确地记录现场勘验情况,客观、公正地做出审批决定,严禁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要定期对相关部门执行联合踏勘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对全县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内容。联合踏勘人员在工作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除按有关考核办法考核扣分外,还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件:1.沂水县建设项目联合踏勘工作单

   2.沂水县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意见反馈单



附件1


沂水县建设项目联合踏勘联系单


                   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简介


参与联合踏勘的人员名单及不需要联合踏勘的理由

单位及姓名

是否参加联合踏勘

不参加

原因

材料要求





















备注




附件2


沂水县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意见反馈单


                   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联合踏勘

意见

单位

意见

踏勘人员签字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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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单位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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