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1291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9-19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8〕98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联合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19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18〕98号

字号: 打印 收藏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联合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8〕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联合办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沂水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联合办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推进竣工项目联合高效验收,根据《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沂政办发〔2017〕161号)和《沂水县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方案》(沂办发〔2018〕49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沂水县域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联合验收。

二、职责分工

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联合验收的组织、协调、业务督导和考核工作。

县国土局、城管执法局、环保局、人防办、节能办、水利局、消防大队、气象局等单位依法定职责参加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自愿报验原则:建设单位自愿选择报验方式,可选择全部验收单位联合验收,也可分阶段报验。

(二)统一受理原则:建设单位统一向综合受理窗口递交联合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资料,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

(三)集中验收原则:各参验单位在统一指定时间和地点同步开展现场验收工作,并依据各自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建设工程的验收。

(四)限时办结原则:各参验单位应在承诺时限内提出验收意见,并加盖本单位专用章;建设工程需要整改的,建设单位接到验收整改意见后,应及时组织整改,并报原验收单位复验,复验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四、工作流程

(一)建设工程竣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

1、建设工程规划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已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确认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2、建设工程按消防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人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5、建设工程按照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已落实污染防治等环保措施,由企业自主委托经有资质的单位监测(调查),符合验收条件;

6、已通水、通电、具备通气条件、室外排水设施完好;

7、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和地下管线测绘等工作已完成,并取得了成果报告书;

8、绿化规划符合审核或不达标但已按标准缴纳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9、节能验收需项目投产后试运行三个月以上;

10、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要求;

11、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联合验收应遵循以下流程

1、一窗受理。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自检合格后,向综合受理窗口提出联合竣工验收申请,提交联合竣工验收申报材料。综合受理窗口初步审核后,将申报材料转交各审查单位。

2、材料审查。各审查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向综合受理窗口反馈审查意见。符合验收条件的,综合受理窗口填写《沂水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联合办理工作单》,确定参加联合验收的单位,与申请验收单位约定现场验收时间,通知各单位集中参加现场联合验收。

3、联合验收。参加联合验收的单位确定验收人员,对照建设单位报送的验收材料进入现场勘验;建设单位安排人员介绍项目建设情况,接受勘验人员的咨询。

4、结果反馈。现场勘验结束后,各单位验收人员集中交流勘验结果,填写《沂水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反馈单》,反馈建设单位。如有整改,验收人员现场一次性提出整改要求。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联办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认真履行联合验收职责,确定专人承办联合验收、材料移送及联络工作,及时向中心管理办提供验收审批信息,高效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二)严格验收程序。因故不能参加联合验收的单位,需在联合验收日前书面报告中心管理办批准,并约定时间,自行验收。验收时,如果现场验收的情况与建设单位申请内容不符或验收不通过的,联合验收部门应及时将验收情况通知中心管理办。对不具备验收条件或验收不通过的,不再由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待项目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可直接向联办验收部门申请验收。

(三)严肃工作纪律。联办单位的验收(核实)事项或备案事项以各自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随意增加前置条件,参与联合验收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严禁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联合验收人员在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除按县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办法考核扣分外,还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件:1、沂水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联合办理工作单

   2、沂水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反馈单

   3、沂水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流程示意图


政策咨询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线上咨询: 我要咨询

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山东省统一用户通行证,进入留言界面,选择相关部门后,信件类型“网上问政”,然后开始填写咨询问政内容。

线下咨询:

政策咨询单位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沂博路693号华信国际大厦

联系电话0539-222773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