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供热计量价格及费用收缴方式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7〕12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保障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鲁价格发〔2010〕170号)、《临沂市供热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全县供热计量价格及费用收缴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暖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执行两部制热价政策。
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
基本热价按总热价(面积热价)的30%计算。计算公式为: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一)居民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1元为测算依据。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6.3元/平方米×供热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
居民用热计量热价=0.1502元/千瓦时(41.73元/吉焦)。
(二)非居民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4元为测算依据。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10.2元/平方米×供热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
非居民计量热价=0.2344元/千瓦时(65.12元/吉焦)。
二、热费收缴方法。
(一)实行两部制热价的用户在供热开始前,按现行面积计费额预交热费,供热结束后按热计量收费办法结算热费。
(二)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居民用户的结算上限为供热计费面积与面积供热价格之积。结算费用低于或等于面积计价金额的,按实际金额结算;高于面积计价金额的,按面积计价金额结算。
(三)因非人为原因造成热计量表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收费结算。
(四)因供热单位未按期供热或供热期内因施工等影响间断供热的,供热单位按实际未供天数减收热用户的基本热费部分。
(五)供热部门要充分挖掘计量供热节能潜力,负责规范收集热量消耗等相关数据,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其用热价格执行居民供热价格。
四、本通知自2017-2018年供暖期起执行,由县物价局会同住建局负责解释。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