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Ⅱ类燃料组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9〕5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及《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Ⅰ类燃料组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11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攻坚等有关要求,经研究,确定在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Ⅱ类燃料组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