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9〕3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优化全县畜禽养殖布局,切实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调整如下。
一、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划定原则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坚持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和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原则;坚持符合城镇发展规划的原则;坚持流域、区域综合考虑和总体协调的原则。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区域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畜禽养殖场(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1)黄家安水厂、跋山水库、寨子山水库、沙沟水库、南墙峪水库、小李马庄水厂、卓家屯水厂、北张家官庄水厂、北李家庄水厂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其中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2)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
2.沂河自然保护区(县级)的核心区、缓冲区。
3.县城建成区、镇驻地建成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的区域。
四、工作要求
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工作,配合畜牧、环保等部门加强对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县农业、畜牧、环保、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公安、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通知的实施工作,确保通知要求贯彻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