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意见
沂政办发〔2017〕105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使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鲁政办字〔2016〕22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7〕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工作要求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树立法治思维,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岗位职责为核心,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职业保障为重点,推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年内完成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构设置和现有警务辅助人员平稳过渡,今后逐步完成警务辅助人员的职级划分、薪酬评定、统一标识、补充招聘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推动建立起常态化、规范化管理机制,不断改进警务辅助队伍整体素质形象,提升公共安全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身份性质和职责义务
(一)身份界定
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统一招聘,依法履行辅助性警务职责,纳入用人额度核定,经费保障列入财政预算,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协助公安民警开展相关工作,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警务辅助人员统称为辅警。公安机关招聘或委托从事膳食、保洁、内部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
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辅警管理范围。
(二)岗位职责
按辅警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民警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警务活动。履行以下职责: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协助开展吸毒人员登记和动态管控、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协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带领下驾驶警用交通工具;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互联网信息巡查等行政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保管武器、警械;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辅警不具备执法资格,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辅警在协助开展警务活动过程中,遇有涉及本人、近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警务辅助活动情形的,应当回避。
(三)权利义务
辅警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和劳动保护条件;获得薪资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对所在部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辅警应当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的管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按照授权使用公安信息系统,保证公安信息网络安全;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法律责任
辅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辅警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不改的;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现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或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多次受到社会各界或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多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公安机关对辅警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当事辅警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辅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辅警辞职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执行。
三、招聘录用和晋级培训
(一)人员招聘
辅警用人计划由县公安机关提出,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对警辅人员总需求量进行科学研究测算,对岗位设置进行全面梳理分析,提出合理的员额配备和岗位设置标准,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以及全县人口总量、地域面积、公安机关现有警力配备情况,结合公安工作实际需要,辅警用人额度原则上掌握在民警总量2倍左右。
具体招聘工作分别由县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依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在辅警用人额度内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县公安机关辅警招聘使用情况报市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批准、备案。公安机关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辅警招聘工作。
辅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年满十八周岁;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其中,文职辅警一般应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特殊、专业警务辅助岗位可以适当降低或者提高上述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招聘辅警应当按照申请用人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能测评、体检、政治考核、公示、签订合同等程序实施。根据岗位性质和特点,可以对招聘程序进行简化或调整顺序。对专业要求较高的岗位,可以采用加试专业技能测试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招聘特殊岗位辅警,如需调整资格资格,须由县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优秀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退役士兵应在招聘计划中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招聘单位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确定。
新招聘的辅警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试用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职级;试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新招聘的辅警原则上定岗定位,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报上一级辅警管理机构审批并备案。
辅警招聘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对我县公安机关目前使用的临时性工作人员,要在批准的用人额度内认真组织做好平稳过渡工作,具体过渡办法和标准条件另行制定。
(二)职级晋升
按照省政府要求,目前辅警按照辅长和辅员两个职级序列实行分级管理。辅长职级由高至低分为:一级辅长、二级辅长、三级辅长、四级辅长、五级辅长、六级辅长。辅员职级由高至低分为:一级辅员、二级辅员、三级辅员、四级辅员、五级辅员、六级辅员。辅警的职级是确定辅警薪酬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辅长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数以辅警用人额度为基数进行核定,不超过辅警用人额度的10%。一级辅长、二级辅长、三级辅长、四级辅长、五级辅长和六级辅长的数量分别按照辅长总职数2%、4%、7%、12%、25%和50%核定。
辅警竞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拟任职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工作年限、文化程度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并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定期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辅警职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绩效优先、注重能力的原则,实行逐级竞聘、晋升。辅长职级在规定的职数内逐级竞聘,辅员职级实行自然晋升,具体工作由县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辅长职级竞聘工作应当经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辅警职级竞聘、晋升工作中的评审材料,由所在部门(单位及时归入辅警本人在公安机关的工作档案。辅警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岗位后,所任层级自动消除。
(三)教育培训
公安机关应将辅警的培育培训工作纳入队伍教育培训计划,对辅警开展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辅警素质。
岗前培训是对新招聘的辅警进行的入职培训,时间不少于60日,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养成教育、基础法律法规、基础警务实战技能、基础公安业务知识和体能、心理行为训练,重点培育辅警的基本职业素养,提高适应公安工作的能力。经考试考核,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定期培训是根据辅警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的离岗集中培训。辅警每年参加定期培训的时间不少于7天。定期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政策法律、基础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体能、心理行为训练等,重点培养专业素养,强化知识更新,提高工作能力。
四、薪酬结构和福利待遇
辅警实行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薪酬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级之间的合理待遇差距。
辅警的薪酬水平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参照临沂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标准,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核定,并按不同层级核定相应的待遇标准,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等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特殊、专业岗位辅警的薪酬标准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辅警享有的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辅警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其工作证件、服装样式和标识应当符合公安部相关规定。辅长和辅员的职级标识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确定。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
县公安机关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使用武器。
辅警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辅警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五、管理体制和保障措施
(一)管理体制
辅警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并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编制部门主要负责根据当地实际工作需要核定辅警用人额度,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人社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辅警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辅警因公(工)死亡后符合条件的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辅警体能测评和体检工作。
县公安机关设立辅警管理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辅警的招聘、培训、监督、考核、职级评定、档案管理、勤务指导等工作,以及本辖区辅警队伍人、财、物的统管调配工作;具体用人部门明确专人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辅警的岗位责任、教育培训、考核考勤和保密管理等制度,依照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职级升降、奖惩以及续订、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二)保障机制
辅警的招聘、薪酬福利、教育培训、装备配置、服装、奖励、保险、抚恤以及工作运转等所需经费实行县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每年逐步递增。县公安机关及交警大队使用的辅警按属地原则列入县财政预算。
县公安机关会同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所辖辅警的薪酬结构、待遇项目,依法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县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县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可以给予适当照顾。
六、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辅警作为协助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打击犯罪、服务群众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切实解决当前辅警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职业保障偏低、管理使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的有力举措,各有关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精神和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上来,切实把辅警队伍管好、用好、保障好。
(二)分工负责,协调配合。辅警的招聘、培训、待遇保障等涉及到公安、编办、财政、人社、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握政策,吃透精神,积极作为,加强沟通协调,相互支持配合,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抓好工作措施落实。
(三)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目前,我县辅警用量大,队伍思想活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按照“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订规范、科学、有效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年底前完成对现有辅警队伍平稳过渡和进一步规范管理工作。
附件: 沂水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