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6〕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沂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4日
沂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鲁厅字〔2016〕25号)、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通知》(鲁环办发〔2016〕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为重点,全面清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特别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情况以及保护区内工业、养殖、生活等污染源整治情况。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河流干支流沿线企业环境管理,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建立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体系,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确保全县饮用水源安全,水质达标率100%。
(二)重点任务
1.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保、水利、住建、国土、卫计、水务公司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提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规范化建设建议,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规范化建设报告,并按程序上报省、市批复实施。
2.设置标识标牌。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中的规定,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识,并确保保存完好。保护区内道路警示标志的设置符合GB5768要求。
3.建设视频监控。对日供水超过10万立方米的地表水饮用水源地,要在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及交通穿越的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对日供水规模超过5万立方米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要在取水口和一级保护区安装视频监控。
4.建设隔离网。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保护区内有道路交通穿越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潜水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穿越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应采取防泄漏措施,必要时设置事故导流槽。
5.清理保护区内污染源。一级保护区内:清理并拆除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拆除工业排污口和生活排污口;关闭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禁止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二级保护区内:清理并拆除保护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拆除保护区工业排污口和生活排污口;清理保护区的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后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清理并搬迁保护区内的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或转运站,以及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堆放场所;关闭保护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6.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编制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做到“一源一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县环保局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修订应急预案。在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高风险区域设立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及事故应急池。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审批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必须依法实施保护。各相关部门在项目及许可审批时均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依法审批,不得在保护区内批准设置排污口和与供水设施无关的构(建)筑物。
(二)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按照地表水、地下水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监测结果。监测数据超标的要加密监测,及时分析查找原因,上报县政府并督促相关乡镇、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以下简称各乡镇)和部门制定整改方案,迅速整改到位。
(三)加强水源保护区水域环境保护。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域环境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掌握水域内工业、生活、农业污染源排放情况、水质情况、河道采砂情况、水域岸线动态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生活垃圾堆存情况、支流注入口水质水量变化情况和岸堤绿化情况等。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及周边非法排污、采砂、占用水域和岸线资源、堆放垃圾、破坏绿化等行为,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全面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实行清洁种植、清洁养殖,减少化肥、农药实施用量,减轻农业面源污染。
(四)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行政首长负责制,健全保护监督管理机制,严格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执法。各乡镇对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地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及时发现、整改饮水安全隐患,严肃处理威胁饮水安全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饮用水源预警机制,一旦发生威胁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推进备用水源地建设。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自觉性。
三、职责分工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对各部门及乡镇(街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县环保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污染源控制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饮用水源的例行监测和监督监测;负责与其他单位的协调联络,牵头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县水利局: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实施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科学调度水利工程,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量;加强水功能区及入河(库)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会同环保局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县发改局:负责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工业、养殖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项目的立项。积极鼓励和引导发展无污染的产业,合理调整产业结构,杜绝污染项目立项审批。
县财政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经费的保障,按照饮用水水源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经费,并对工作经费的使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县经信局: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划要求,负责协调供电公司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允许存在的排污单位实施断电;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企业扩建、改建。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交通设施的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交通干线设立醒目的饮用水水源标识,在靠近水源地一侧道路或穿越桥梁两侧设置封闭式护栏和截污收集装置,最大限度地防止路面(桥面)废水或因交通事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质汇入饮用水水源。
县农业局:负责会同有关乡镇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种植结构,确保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化肥等威胁饮用水水质的化学用品;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生态农业建设,科学使用化肥、农药,扩大无公害种植面积,避免农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
县畜牧局:负责查处禽畜养殖对水质的污染;牵头取缔或搬迁保护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县住建局:按照水环境功能划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围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
县卫计局:负责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对自来水厂出厂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对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水源水质监测与评价。
县林业局:会同相关乡镇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严禁毁林开荒,切实做好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改善生态环境。
县旅发委:牵头关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旅游设施,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旅游项目审批。
县公安局: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治安秩序的管理,打击破坏活动,维护饮用水源公共安全。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水源保护区内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未经水利局、环保局批准的一切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并负责处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负责饮用水保护区矿产资源的管理,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开采活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吊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允许存在的排污单位的营业执照;不得向影响水源的建设项目发放营业执照。
县食药监局:负责取缔保护区内餐饮业服务许可证,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审批餐饮许可证。
县水务公司:负责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各项工作。负责设置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碑、界桩、警示牌及宣传标识等;负责设置一级、二级保护区隔离带;负责视频监控设施建设;负责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实施等。
跋山水库管理处:负责跋山水库综合管理,确保达到考核水质标准。
沙沟水库管理处:负责沙沟水库综合管理,确保达到考核水质标准。
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负责设置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碑、界桩、警示牌及宣传标识等;负责设置一级、二级保护区隔离带;负责编制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负责对保护区暴露垃圾进行清理;牵头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综合整治等工作。
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按照保护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把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环保实绩考核,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环保局及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级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按月进行调度、通报,对重大整改事项挂牌督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人人爱护珍惜水资源、关心重视饮水安全的社会氛围。要建立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值守,畅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渠道,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准备,积极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