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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1006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10-14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6〕75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工业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0-14 效力状态: 失效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1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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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工业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6〕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沂水县工业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4曰


沂水县工业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不断规范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程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项目供地质效,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业用地出让预申请,是指工业用地在公开出让前,对列入我县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具体地块,用地预申请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地预申请者”)可以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符合条件的用地预申请者参加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三条工业用地出让预申请适用于我县范围已经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已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产业类型已明确,用地规划条件已落实的拟出让工业用地。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部门科学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县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将工业用地预申请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用地规划条件等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用地预申请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受理。预申请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固定资产投资额、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和拟受让土地地价等(拟受让土地地价应不低于该地块公开出让时公告的起始价),应承诺按期支付用地预申请履约保证金,并按用地预申请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要求参加招标拍卖挂牌竞价。

第七条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用地预申请者资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用地预申请条件的,通知缴纳用地预申请履约保证金,用地预申请履约保证金应不低于经批准的该宗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准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或已签约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费用总和。

第八条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开具缴纳用地预申请履约保证金通知单,县财政部门负责收缴。

第九条县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实施用地预申请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时,应及时通知该宗地符合用地预申请条件的用地预申请者参加,用地预申请者应按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要求参与竞买,并与其他竞买人公平竞争,公开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用地预申请者不参与竞买,或者在竞价期间不按其承诺的价格举牌、报价的,将不予退还其缴纳的用地预申请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结束后,用地预申请者如竞得预申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预申请履约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价款。按要求参加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竞得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用地预申请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限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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