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集贸市场整顿规范工作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6〕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强化集贸市场监管,促进规范有序发展,进一步提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水平,确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整顿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规范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所有集贸市场。
二、整顿规范标准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重点从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入手开展整治规范。主要标准如下:
(一)对市场开办者。1.布局规划管理。市场硬件设施符合行业规范。按商品种类科学划分交易区,布设分区平面图。生熟、干湿、鲜活经营区之间应有通道分隔。对常年经营业户合理规划设置固定摊位。配设农民自产自销季节性商品交易区。2.设施建设管理。日常管理、卫生保洁、消防安全、质量检测等制度健全、落实到位。各类公示栏、提示牌和广告牌匾设置规范、醒目明确。集贸市场周边和公路沿线无乱设摊点、场外经营、占道经营。配设停车场所,统一车辆管理,确保停放整齐,进出便捷安全。3.环境卫生管理。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商品摆放规范有序、分类明晰。市场内及周边环境干净卫生,建筑外观整洁美观。垃圾收集容器配置合理、清理及时。建有市场公厕,设施维护良好、保洁到位。4.食品安全管理。有农药残留检测公示,内容符合实际并及时更新。熟食区、半成品区按标准配备防尘防蝇等设施设备。售卖活禽、水产、肉类等食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活禽及水产宰杀区相对独立封闭,实行隔离宰杀。
(二)对市场经营者。1.经营资格合法。市场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场开办单位和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持证亮证经营。对无证无照经营业户,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2.文明守法经营。市场经营者应诚信经营、文明经商,严格落实“三包”制度、进销货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强买强卖、短斤少两、欺行霸市。保持环境卫生,不得出现乱扔乱堆垃圾、乱搭乱盖等问题。
三、工作开展步骤
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动员部署阶段(9月5日前),制发集贸市场整顿规范相关规定,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对整顿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集中整顿阶段(9月5日—11月3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整顿标准,逐项排查落实整改。巩固提升阶段(12月),落实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整顿成果,确保集贸市场经营秩序根本好转。
四、相关工作要求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沂城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以下简称“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周密制定工作计划,扎实开展整顿规范工作。要明确工作责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集贸市场实行管办分离,各乡镇为辖区内集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履行相关监管职责,维护集贸市场良好经营秩序。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集贸市场规划建设,对占道经营、影响交通安全问题突出的,尽快组织实施深入整改、改扩建或易地搬迁。要积极引导以村委、企业或个人为单位对集贸市场实行公司化运作,各乡镇原则设立一个集贸市场管理公司或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不能成立公司或分公司管理运作的,应确定集贸市场所在地村委会为管理主体。对尚未与县工商局办理集贸市场移交手续的,要在9月15日前办理完毕。县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要会同相关乡镇做好集贸市场规划、改扩建及搬迁等工作。县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集贸市场内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超范围经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户。县食药监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内食品安全的监管,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业户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县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店外经营、占道经营等行为的清理整治。县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集贸市场正常秩序。县交通、交警、公路等部门要依法查处公路沿线集贸市场周边车辆占道停放等违规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推动整顿规范工作有序开展。要强化督导检查,整顿规范期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不定期深入集贸市场监督检查,及时调度工作推进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工作进度慢、措施不得力、成效不明显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到位,确保整顿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