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6〕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沂水县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
沂水县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全县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为依法管理小型水库奠定良好基础,根据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水管字〔2014〕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围绕“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以实施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为抓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对小型水库确权划界,明确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保障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和运行,进一步增强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水源支撑和保障。2016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县140座小型水库工程的确权划界、登记发证或划界登记工作,为全县水库工程依法规范管理奠定基础。
二、工作重点
(一)依法划定确权划界范围。根据《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规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向外延伸30-50米的区域;坝端向外延伸30-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50米的区域。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二)科学确定水库工程用地权属。乡镇和村(居)管理的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库工程,划定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埋设界标,并按照水库工程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生产、生活用地,由工程所在地乡镇、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以下简称“乡镇”)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
(三)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对存在争议的水库工程管理用地和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团结、有利生产、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目前由集体或个人耕种的,在不影响行洪和工程管理的前提下,乡镇可与集体或个人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暂由集体或个人继续耕种,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四)按要求埋设界址标志。水库工程用地地籍调查确定界址后,界址点及拐点必须埋设界标。对于界址点(拐点)之间距离较长的,原则上每200米加设1处界标。界址线为曲线的可根据情况适当加设。
三、实施步骤
(一)申请确权登记阶段(2016年9月上旬)。由水库工程所在地乡镇向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登记申请,并按照《土地登记办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二)地籍调查测绘阶段(2016年9月中下旬)。根据工程类别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进行实地测量,并按程序由四邻代表签字盖章,指界埋桩;在外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内业资料整理,编绘宗地图,形成权属调查表。
(三)审核颁证阶段(2016年10月)。县国土资源局按相关规定对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土地使用证,明确水库工程用地权属。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里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调度、督导检查等工作。各乡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人员,落实资金保障,确保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顺利进行。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县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乡镇加快推进,并建立定期沟通通报、重大问题协调、信息资源共享等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层级负责的工作格局,加快推进水库工程确权划界。
(三)搞好宣传发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水库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有关政策要求,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水库工程确权划界重要意义及法律政策的认识,为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沂水县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