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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986 主题分类: 银行;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8-18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6〕61号 公文类型: 方案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18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1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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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6〕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8日


沂水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全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持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根据省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全面排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风险情况,清理整顿问题机构,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强化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盈亏自担意识;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发挥互联网金融对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促进作用,推动全县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强化协作。按照“穿透式”监管方法和“注册地”归口管理总体思路,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落实,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2.明确界限,守住底线。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准确预判各领域风险,控制处置节奏,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不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两个底线。

3.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难点,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分类甄别、区别对待,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

4.边整边改,着眼长远。坚持在整治中提升,在查处中完善,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对象和整治内容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贷机构;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涉及资金归集、期限错配等行为,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开展合作业务或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均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要明确标准,准确界定违法违规行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应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业务须符合直接借贷标准,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贷、代替客户承诺保本包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股权众筹”等字样,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和股东权益保护,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帐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和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领域互联网金融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企业,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定。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集团要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降低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沉淀,引导支付机构回归支付本原,创新支付服务,不得变相吸收存款赚取利息收入。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逐步取消支付机构与银行直接连接处理业务的模式,确保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对于业务许可存续期间未实质开展支付业务、长期连续停止开展支付业务、客户备付金管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机构,不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对无许可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根据无证机构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等,视情分类处置,依法整改一批、规范一批、取缔一批。

(四)地方监管的相关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1.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以及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品现货市场等行业,应当合法经营,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2.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品现货市场等行业未经允许不得建立互联网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在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有关要求,利用互联网开展P2P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不得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向消费者提供“首付贷”、“众筹买房”等场外配资产品或各类变相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消费贷款。

3.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控股集团(包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应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不得进行关联交易,严格遵循相关业务规范。

(五)互联网金融领域虚假宣传和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做推荐、证明。

三、整治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未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规范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要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管理监督。

(二)强化资金监测。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账户必须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跨行支付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依托数据统计监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流向等进行实时、全方位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严禁从业机构违规挪用投资者资金,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开展企业宣传和广告资讯监测检查。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金融广告发布市场准入清单和禁止发布的负面清单制度。工商、宣传等部门要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准确界定互联网金融虚假违法广告内容,依法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对发布违法违规广告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要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及时发现识别越界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四)加强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公安、工商、网信、金融办、人民银行等部门现有行业信息库、大数据检索、工商注册信息等平台,通过数据比对分析,准确摸清全县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平台安全防护服务。同时,认真组织开展线下巡查防控工作,整合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第三方资源优势,广泛宣传互联网金融有关政策,全面收集互联网线下从业机构信息,实现互联网金融无缝隙巡查防控。

(五)鼓励社会举报投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群众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邮箱或开设网上举报平台等方式,全天候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的信息应及时分类汇总,报送到相关监管部门及时予以核查处理。

(六)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坚决清理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明确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遵守信息披露规定,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和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

(七)加强内控管理。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管理职责,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县金融办、人民银行和银监办要依据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方案和《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要求,加强对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的内控管理,既要鼓励创新发展,又要明确违规界限,确保规范运作。

四、方法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8月前)。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以下简称“各乡镇”)和县工商局、商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要分别对照有关专项整治内容和标准,牵头对本辖区和分管领域的情况进行拉网式清查,全面摸清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情况,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档案。对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注册地在市外但在我县开展线下营销的,应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摸底排查时,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固定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或销毁、转移证据。对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有关摸底排查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要及时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6年8—11月)。各乡镇和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对本辖区和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结合银发〔2015〕221号文件和有关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违规违法经营活动进行分类处置。对基本符合银发〔2015〕221号和鲁政办字〔2016〕88号文件以及专项整治方案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视为合规,应对其实施持续监管,鼓励支持规范发展。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到位;违规情节较重的或拒不整改,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清理整顿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于2016年11月5日前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评估阶段(2016年10—11月)。各乡镇和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应对本辖区和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的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情况开展自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专项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的,应深入查找问题、及时纠偏整改。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2月—2017年1月)。专项整治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各乡镇和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分别对本辖区和本行业摸排清查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写出总结报告和工作建议,于2016年12月20日前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报经县政府审定后,于2017年1月前上报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协调、指导、调度等。县工商局、商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分领域专项整治方案,成立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抽调精干力量,全力组织实施,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县领导小组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实效。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乡镇要全面组织好辖区内互联网从业机构的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切实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县金融办要发挥好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总牵头责任,并负责全县地方金融组织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的整治、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和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县人民银行、银监办负责做好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加强对本领域、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县工商局负责对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的企业进行排查筛选,提供准确名单;会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做好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并开展准入管理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作。县房管办要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县商务局负责对典当行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同时负责商品现货市场行业管理,对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及时通报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监管处理等工作。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负责做好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县维稳办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维稳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县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处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专项整治方案有关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三)密切协作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情况交流和信息沟通,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对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问题,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妥善予以化解和消除。对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有关部门要共享数据,会商认定业务实质,认定意见不一致的,要及时上报县领导小组,经县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必要时可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专项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账户查询便利。

(四)完善配套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分析本区域、本行业互联网金融状况。跟踪有关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监管规则制定动态,加强监管机制建设。加快推进我县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手段进一步提升监管技术水平;依托市互联网金融协会,逐步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探索引进第三方监测评估机构,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工作机制。

(五)搞好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主动开展正面宣传教育,重点加强舆情管控,对误导性、煽动性、欺骗性等有害信息,要及时予以删除。要充分应用各种媒介和载体,采取以案说法等多种方式,加强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投资者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要以适当方式、统一口径,适时公布案件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确保信息对称。要强化政策宣讲,引导投资人依法有序表达合理诉求,切实维护我县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附件:沂水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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