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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984 主题分类: 统计;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8-16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6〕60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年度全县1%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17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1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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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年度全县1%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6〕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及时掌握全县人口总量及结构变化,准确反映城镇化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市统计调查有关制度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确定从2016年起建立年度全县1%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对象和方式

1%人口抽样调查范围覆盖全县所有乡镇。调查对象为抽中小区内的全部现住人口和户籍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调查采取由调查员使用电子设备直接入户调查和互联网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调查内容和时间

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抽中小区的住户基本情况和个人的年龄、性别、民族、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工作出行等情况。调查时点为每年11月1日零时,调查登记时间为每年11月1日-15日。

三、调查工作的有关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和积极配合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调查数据。调查数据严格限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奖惩和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强化宣传教育,引导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调查的组织实施和经费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共同做好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县里由发改、住建、教体、公安、统计、民政、财政、人社、卫计、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全县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综合协调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业务管理,督促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发改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的衔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基本信息数据并协助做好现场登记工作;卫计部门负责协调制定落实保证调查数据质量的有关政策,提供相关评估数据;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及有关组织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调查经费的筹措与落实。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调查所需人、财、物等各项保障。调查所需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各级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全县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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