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单位建购房审计调查存在问题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6〕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单位建购房审计调查存在问题处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沂水县单位建购房审计调查存在问题处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妥善解决住房制度改革审计整改及遗留问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和处理好干部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2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直单位建购职工住房专项审计整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字〔2016〕36号)、《山东省审计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鲁审项调报5号、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坚持市场化、社会化的改革方向,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维护稳定、民生优先”的原则,积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正确引导住房消费,从根本上杜绝单位违规建购职工住房问题,进一步引导建立规范有序健康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处置办法
(一)单位集资建房遗留问题处置。对单位集资建房,在《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停止单位自建和购买住房的通知》(临政发〔2001〕100号)文件颁布前已建设的或2002年1月30日前已办理房改相关手续,且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参照原房改的有关政策进行房改;对2002年1月30前虽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未办理房改相关手续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房产价款(含差价)和相关税费,可参照原房改政策给予一次性住房补偿;对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职工,补缴土地出让金、房产价款(含差价)和相关税费。
1、建设手续处置
(1)对单位集资建房的用地范围,由县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国土部门结合住宅规划设计规范、消防安全及集资建房周边实际建设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具体原则如下:集资建房临城市道路的,用地范围划至道路红线。集资建房在小区或单位内部的,已经确定用地范围的采用原用地范围;未确定用地范围的,原则上北、南用地线按照集资建房楼房高度0.75倍划定,东、西用地线根据消防及现状情况划定。集资建房四周已经属于出让土地的,原则按照剩余用地划定。集资建房附带平房(储藏室或车库)的,一并划入集资建房用地范围。
(2)未取得建设手续或变更原批准建设内容的单位集资建房,由于时间较早、用地面积普遍较小、对城乡规划影响不大,县住建部门可按以下程序调整:①集资建房单位向住建部门提出调整申请;②国土资源部门向住建部门发函征求意见;③住建部门提出意见并函复国土资源部门。住建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不再核发许可手续。
2、用地处置
(1)鉴于单位集资建房发生时间较早,不具备交还土地条件,不存有违法所得,确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单位利用划拨(出让)土地进行集资建房的,区分不同类型进行处置。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未参加房改购房、也未领取一次性住房补偿、首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职工(以下简称“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职工”),参照《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沂政发〔2003〕5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房改手续。已参加房改购房或已领取一次住房性补偿、又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职工(以下简称“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职工”),对利用划拨土地的,国土部门可按照协议出让方式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出让手续,收取土地出让金;对利用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协议出让方式补缴不同土地用途出让金差价。协议出让价格的评估时点以建设占地的日期为准,按当时的政策核算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期限为评估时点起70年。原用地产权单位作为受让方,统一负责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缴纳税费和登记发证等有关手续。
(3)单位集资建房占用的土地中有部分土地属于集体土地的,在补办集体土地征收手续、集资建房单位缴纳征收土地税费后,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3、单位集资建房房产处置
(1)单位集资建房质量认定。为确保单位集资建房居民居住安全,集资建房单位应提供房屋质量安全保证证明。
(2)集资建房房屋核价面积确定。①对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职工,可参照原房改时做法执行,房改核价面积为楼房建筑面积减去公摊面积及阳台面积。其职务、职称认定时点为1999年12月31日。②对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职工,按照该单位集资建房的实际建筑面积核定。
(3)集资建房房产价格确定。①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职工,参照2001年的公房出售价格执行。独立建设的配房按檐高比例执行2001年同结构等级主房70%的房改成本价。房屋成新率折旧到2001年12月。②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职工,按照该集资建房房产的实际决算价格确定(低于730元/平方米的按730元/平方米执行)。不能提供决算价格的,依据签订购房合同的日期作为房产价格评估时点评估确定;购房时间不明确的以2001年12月为准。
(4)补交房款差价。集资建房人应补交按本方法确定的集资建房房产价格与原已交纳的房款差价。
4、其他有关事项
(1)单位公款支付部分建房款的,可通过本次房改公房出售实现的收入缴交县财政;对目前暂时不能办理用地手续的(如:使用其他单位的土地等),应将单位公款支付的建房款按该集资建房的建筑面积分摊到户先行收取,待完善相关手续后多退少补。
(2)集资建房的职工,可将集资所建房屋按原集资价格退回单位并在规定时间内搬出,再由单位出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职工。
(3)参与集资建房的人按照房改政策不应参加房改的,可参照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职工的处置办法办理。
(4)单位凭用地手续和相关资料办理公产证后,由单位和个人持公产证、转让合同(转让价款可由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房产价款构成)、财政交费凭证及其它材料,交齐税费后,申请办理公产过户和个人不动产权证书。
(5)今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集资建房,一律不得动用公共资源团购住房,一律不得挪用其他财政资金支付干部职工住房费用。
(二)房改遗留问题处置
对现住居在公有住房内、符合当时的房改购房条件、未领取一次性住房补助、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改手续的职工,在经房屋产权单位研究同意的条件下,可参照沂政发〔2003〕53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房改手续。
三、费用收缴
(一)土地出让金及房产价款(含差价)按有关规定收缴后上缴县财政,可用于解决房改遗留问题。
(二)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关税费及公款支付建房款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县财政部门继续按原房改有关政策规定,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10%维修基金。
(四)符合房改购房政策的,其发生的综合服务费继续按原房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由财政部门拨付有关单位;不符合房改政策的,其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购房人按现行最低标准交纳,中介服务费按最现行低标准的1/3交纳。
四、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房管办:具体牵头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审计整改及遗留问题处置工作;负责房屋面积测算;负责购房资格审查和房产价格测算工作。
(二)国土资源局:协助住建部门界定用地范围;负责对违法用地依法处理到位;负责土地征收、收回、划拨、出让等手续办理;负责土地出让金测算、收缴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
(三)审计局:牵头负责与上级审计部门政策对接、汇报;负责审核确定原集资建房工程造价,以及个人应承担的装修、设施等费用和集资建房人实际集资价款;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四)住建局:牵头并会同国土部门界定用地范围;负责对未取得建设手续或变更原批准建设内容的单位集资建房建设手续进行审查。
(五)财政局:负责房产价款及房产差价的收取或返还,负责国有资产划转相关工作。
(六)人社局:负责对参与集资建房职工1999年12月31日时点的身份审核。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整改单位要把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加快推进。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做好单位相关工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积极回应干部职工诉求,确保方案规范,可操作性强。要通盘考虑各方面因素,兼顾各方面利益,协调各方面关系,既要与上级指示精神相一致,又要与实际情况相符合;既要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实际举措,又要有面向未来的制度设计。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一个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优惠政策和货币化、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方向,有效化解矛盾,跟进解决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自觉维护法律法规和房改政策的严肃性,认真学习研究,坚决整改落实。对责任不落实、不得力,影响工作顺利开展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