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及责任人员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6〕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抓好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应有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沂水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沂水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及责任人员予以明确。
一、政府责任人对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和落实管护经费,划定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落实防汛物资和组建防汛抢险队伍。
二、主管部门责任人对水库安全管理负监管责任,负责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报,申请划定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制定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开展培训和考核,监督水库承包经营活动,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三、管理单位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负责建立健全水库日常维护、安全运行、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落实水库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水库安全监测、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控制运行、险情上报、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安全保卫等工作,落实水库专职管理人员和水库日常经营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结合辖区水库工程和职责分工,全面抓好各项措施和责任落实,确保全县小型水库管理规范、运行安全。
附件∶沂水县2016年度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人名单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