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2-0000963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6-06 |
发文字号: | 沂政办发〔2016〕45号 | 公文类型: | 通知 |
标 题: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及责任人员的通知 | ||
发布日期: | 2016-06-06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统一编号: | 无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及责任人员的通知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及责任人员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6〕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抓好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应有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沂水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沂水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及责任人员予以明确。
一、政府责任人对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和落实管护经费,划定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落实防汛物资和组建防汛抢险队伍。
二、主管部门责任人对水库安全管理负监管责任,负责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报,申请划定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制定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开展培训和考核,监督水库承包经营活动,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三、管理单位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负责建立健全水库日常维护、安全运行、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落实水库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水库安全监测、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控制运行、险情上报、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安全保卫等工作,落实水库专职管理人员和水库日常经营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结合辖区水库工程和职责分工,全面抓好各项措施和责任落实,确保全县小型水库管理规范、运行安全。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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