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统计基础工作提高数据质量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8〕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全面反映社会发展状况和改革成果,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基层统计工作。各乡镇(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以下简称“乡镇”)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调查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依法设置统计站、配备工作人员,并在相关机构中配备兼职统计员;要充分保障统计工作所需设施设备和经费,按省市要求建设规范化统计站;要积极组织并完成日常统计工作以及普查、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等工作;要加强对村居统计协管员、企业(单位)统计人员的工作指导,及时更新统计名录库,规范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部门统计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分配(考核)、谁调度”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负责制定计划(分配指标)、实施监管的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所辖单位分解落实计划(指标),并及时调度落实情况,充分把握统计动态;要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确保部门统计工作有序开展。由部门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统计指标,要明确分工和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推动统计工作规范化;要简化、合并报表,推进数据共享,避免多头报表、重复报表,切实减轻统计对象负担。同时,要加强与统计主管部门衔接,及时将有关计划、要求通报统计部门,定期共同研究、协调重大事项,核对相关数据,对于最终由统计部门审核发布的数据,要自觉接受统计部门指导,保证数据准确、一致。
三、加强统计直报工作。“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资质以上建筑业房地产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是统计数据直报主体。各直报单位应按规定要求配备所需设备,健全工作制度,并按照直报规范,做好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做到账表相符,数据匹配。各乡镇、相关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及时指导、调度、查询和核实“四上”企业上报数据。对“四上”企业要搞好动态管理,不达标准的、以及没有直报条件的,要及时清理清退,确保直报制度有效落实。
四、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统计对象等单位及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统计法》规定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三个不得”红线(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坚决杜绝代填代报、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问题。统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统计管理、执法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及时查处统计违法违规事项和行为,确保全县统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