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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931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5-20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6〕40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20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1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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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6〕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沂水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沂水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沂城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以下简称“各乡镇”)。

二、考核方式

通过建立台账、日常督查、专项督查、定期调度、随机抽查、平台抽查等方式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考核总分为100分,从组织管理、监管机构建设、农业化学投入品监管、标准化生产、质量安全监控五个方面进行考核。

(一)组织管理

1、组织领导。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农产品安全工作,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乡镇对村级综合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经常深入基层现场检查指导农产品安全工作。

2、宣传培训。组织开展由县级以上专业人员参加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活动2次以上。

3、工作经费。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装备提升、日常监管工作经费和乡镇检测室例行检测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4、属地管理。落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生产经营等主体责任,责任人员100%追究到位,乡镇与村、监管站与农药经营店、合作社(企业)与标准化基地农户层层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二)监管机构建设。乡镇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和检测室,办公场所(含监管站和检测室)面积30平方米以上,监管工作室与检测室有效隔离;按规定配备专职监管人员和检测人员;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监测设施。制定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计划和抽样检测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行政村按要求配备监管员,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三)农业化学投入品监管。辖区内农药经营者将经营的农药产品种类到县农业局登记备案,且经营的农药全部贴有追溯标签。辖区内农药经营业户严格落实“两帐两票、一卡一书”(进销货台帐、进销货发票、信誉卡、农资质量承诺书)制度,记录真实、全面、规范。

(四)标准化生产。按照有龙头依托、有生产技术规程、有生产记录、有检测设备、有技术负责人、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有产品品牌和质量认证、有包装标识、有质量安全追溯、有微机联网“十有标准”的建设要求,每个乡镇规范提升1处蔬菜或果品标准化基地。

(五)质量安全监控。开展例行监测(速测)10次以上,检测样品100个以上,并有检测记录和检测数据凭证。

四、加分和扣分条件

(一)加分项目。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新增认证农产品的;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且抽检监测合格率100%的;举报违法违规销售、使用禁限用农药并经查实的;举报走街串巷销售农药并经查实的;为市级以上督导检查提供现场并取得良好成绩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县、市、省做典型示范推广的。

(二)扣分项目。存在违法违规销售、使用禁限用农药问题的;非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违规经销农药的;在市级以上抽检中,被检出非禁限用农药农残超标的;在县级以上抽检中,被检出禁限用农药的;因工作措施不力,引发监管员上访或拨打12345热线投诉的;已审核确定的监管员未按程序私自调换的;监管员补助未按要求及时发放到位或截留补助的;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考核奖惩

对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前六名的乡镇和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26名个人予以精神鼓励。对因工作不力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发生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当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在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检出禁限用农药且属于辖区内生产基地违规使用的,将取消事故发生地和引发事故的产品产地所在乡镇和个人的评先树优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目标量化考核打分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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