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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929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5-19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6〕38号 公文类型: 方案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临沂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20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1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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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临沂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6〕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临沂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准确摸清核实国有资产家底,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据库,有利于强化政府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运行效率,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合理配置,对提升政府行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财政部决定今年在全国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省市已相继作出安排部署。对此,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协作配合,认真对照上级明确的内容、标准和时间安排,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明确任务安排。按照上级统一要求,本次资产清查基准日定为2015年12月31日,全县资产清查工作时间为5月至7月中旬,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5月31日前为数据核查补充阶段。各级各部门要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对以往年度未及时填报的资产信息进行完善,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配合和业务指导。第二阶段6月1日至7月15日为自查完善阶段。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资产清查标准要求,全面进行自查,自查结果报县财政局,并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2016资产清查”信息。

三、严格标准要求。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相关资产事项的核实处理,请按照《临沂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标准要求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研究市里的方案内容,全面搞好业务人员培训,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具体方案,确保清查工作扎实进行,清查结果真实准确。

四、加强组织领导。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到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同时,县财政局要做好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加强进展情况调度,及时协调解决清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按期完成。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


临沂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依据省财政厅《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信息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加强资产一物一卡一条码管理,充实资产卡片信息,完善“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夯实全市行政事业资产动态管理的基础,进一步推动全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决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健全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按照财政部全国资产清查统一要求,以2015年12月31日为本次资产清查的基准日。(二)清查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本次清查范围。本级政府已确定实施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本次清查范围。

三、工作方法

(一)按照财政部明确的资产清查工作“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分级组织实施。市财政局组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指导全市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各市直主管部门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各县(区)财政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二)省财政厅按照全国资产清查工作的统一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在“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了“资产清查”模块,免费升级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供各级、各部门、单位本次清查工作使用。各单位应运用清查模块提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现有卡片数据,结合清点核查后的资产情况,录入资产盘点单,生成并填报整套资产清查报表。凡卡片数据信息不完整的,应结合资产清查补充完善,切实夯实资产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基础。单位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本单位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通过分析差异原因确保清查数据准确。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使用该模块逐级审核、上报资产清查结果。

(三)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资产清查的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发生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清查内容∶

本次资产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等。

1、单位基本情况清理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2、账务清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3、财产清查∶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二)清查步骤

1、准备阶段(2016年3月——4月)。

(1)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及宣传。

2、实施阶段(2016年4月——7月)。

(1)市级单位清查、上报。清查工作完成后,单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通过资产清查模块审核、汇总上报清查结果,于2016年7月1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等。

(2)县级以下资产清查、上报。县以下(含所属乡镇、街道)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县(区)财政局应于2016年7月29日前将资产清查结果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全县(区)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纸质材料的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县(区)全部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等。

3、汇总上报(8月)

市财政局对全市资产清查报表进行汇总,撰写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于8月10日前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五、后续工作

(一)资产核实

资产清查工作完成后,单位应当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16〕9号)规定的程序,对资产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应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向主管部门,或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产核实申请,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核实批复,并作为单位账务处理的依据。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账务。对单位清查出的资产盘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对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事项,应当以正式公文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资产核实申请表、相关证据等材料,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以正式公文转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视情况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资产损失鉴证报告,作为资产核实批复依据,各相关部门、单位应给予支持配合。经主管部门转报市财政局核批的资产核实事项,各主管部门务于2016年7月29日前转报完毕。

(二)健全制度

市财政局根据清查情况和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制度办法,研究制定或完善我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办法。各县(区)财政部门和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三)动态管理各级、各部门(单位)应根据资产清查核实后的资产情况,核实、完善“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确保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在今后的资产管理中,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家底常清,真正杜绝“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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