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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922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4-28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6〕31号 公文类型: 方案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28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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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6〕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沂水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沂水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保证国家粮食绝对安全、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优先将县城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合理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与布局,强化用途管制,加强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促进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任务。

二、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1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6〕2号)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认真学习研究上级法规政策,结合县内实际,依法规范开展工作。

(二)基础资料依据

已有永久基本农田成果,已经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相关的图件、表册、数据库以及文字等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沂水县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2014年度报部备案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2015年度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经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文本及说明;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涉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各级土地整治规划成果和项目验收资料。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等成果,最新的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以及文本说明等成果。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最新的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的相关图件、数据库及文本说明等成果。环境监测与评价成果,最新的县域环境监测与评价成果的相关图件、数据库及文本说明等成果,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划定要求

在现有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耕地优先划为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土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质量有提高、数量不减少。

(一)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城镇周边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我县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以省下发的任务图斑为重点,对位于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的下发图斑鼓励划定;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下发图斑应划尽划,县城周边优质耕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尽可能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与河流、山体、绿化带等共同形成城市开发实体边界;对下发任务图斑中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按照要求分类举证,说明原因。

2.交通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我县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3.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已建成高标准农田。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其他应当划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优质耕地。

(二)可以保留的永久基本农田原有基本农田中允许调整的土地,可以保留为永久基本农田。

(三)可以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上级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计划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

2.经省政府批准,由县农业部门和环保部门进行监测和评价认定的遭受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因自然灾害和生产建设活动严重损毁无法复垦的耕地。在划定过程中,发现现状基本农田中,有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应当予以划出,并补充划定质量符合要求的永久基本农田。

(四)禁止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划入的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必须是耕地。同时下列类型的耕地禁止新划入为基本农田:

1.地形坡度大于25度的耕地;

2.地形坡度大于15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

3.因生产建设或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

4.严重污染的耕地,或治理后仍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耕地;

5.零星分散、规模过小、不易耕作、质量较差的低等级耕地。

四、工作步骤

(一)划定县城周边永久基本农田(5月上旬前)。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据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下达的初步任务图斑,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全面开展调查摸底、核实举证,形成县城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报告,经县政府审定后,按规定逐级上报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

(二)划定全域永久基本农田(5月中旬-9月下旬)。县城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上级审定同意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其他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之相结合同步进行。

(三)形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10月-11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形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县政府审定后上报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

(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复核备案(12月底前)。根据国家规定的成果汇交要求,将划定成果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组织审核并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复核后,纳入省级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完成成果备案。

五、工作措施

县政府成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住建局、规划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搞好面上工作统筹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该项工作列为重要内容,抽调专人负责,全面落实各项具体推进措施。各乡镇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规划,确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和地块,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台帐,与农户签订永久基本农田管护责任书,按照统一要求设立保护碑;指导各村配备耕地保护督查员,负责工作监督、监测、信息报告、宣传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指导,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图、表、册、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的监测和保护,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培肥地力的指导,加大对农民科技培训力度,积极推广耕作新技术,保护和改良土壤结构;其他相关部门要及时提供有关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举证资料。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将纳入2016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和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对逾期未完成任务或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完善,确保工作考核按期圆满完成。


附件:沂水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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