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校车试运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6〕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校车试运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
沂水县校车试运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我县确定投放部分校车,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校车运营管理,有效保障乡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乘用车安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通过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的办法,逐步解决乡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乘用车需求,形成“校车公司专业化经营、学校协调配合、各部门共同监管、政府适当补贴”的管理运营模式。力争2017年底前初步建立起城乡资源共享、线路设置科学、日常管理规范、覆盖全县城乡的校车运营网络。
二、校车运营服务模式
由县教体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考察确定有资质的符合校车提供条件的企业,在沂水县注册组建校车服务公司,负责县内校车运营管理。家校距离2.5公里以上、现有乡镇公交不能满足乘车需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根据自愿原则,上下学可申请乘坐校车。具体由学生监护人于开学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初核、所属乡镇复核、县教体局审批后,校车公司和相关学校分别与学生监护人签订乘车协议。县教体局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按照科学、合理、集约的原则,根据学生乘用实际划定校车专线和停靠站点,确定乘用时间并告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三、乘用收费和财政补贴
由县教体、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试运行期间学生自负部分乘车费用。具体以每生每月120元(每学年10个月计算)为最低缴纳基数,由相关学校统一收取交县教体局会计核算中心。试运行期间,县财政对乘用学生按每生每月180元(每学年10个月计算)标准给予资金补贴,按学期拨付县教体局会计核算中心。对低保家庭、残疾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及残疾学生,由县民政、残联部门分别提供证明,县财政全额承担乘车费用。
四、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教体局: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申请者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和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情况;提供乘车学生分布和用车需求情况;与各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指导和督促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学生乘用车管理;督促提供校车服务企业及学校分别与乘用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抓好备案管理;建立校车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完善信息管理系统;负责核实乘用人数,督促学校按期收取乘车费用,不定期抽查检查学生乘用情况;牵头对校车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与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进行乘用费用核算;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二)县交警大队:负责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审核校车及校车驾驶人资格;办理校车标牌、标识,指导统一配置、喷涂;完备校车资料,建立校车户籍化管理档案,做到一车一档、及时更新;对校车进行定期检测,对运行情况全面监督检查,确保车况良好、运行规范;依法查处校车超员、超速、酒驾、不按规定线路运行等行为;建立校车及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事故查处与定期抄告制度;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清理整治;会同学校及运营企业做好师生交通安全教育;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合理规划校车行驶路线、站点,按照标准和管理权限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负责统一设计候车亭式样并建设;对校车运营线路中县道、县道校园门口及周边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督促监管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全面落实安全责任;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配合县交警部门严查违规违法运营的公共交通车辆及其他非法运营行为;监管取得资质的校车维修企业严格按规定标准做好车辆维修保养。
(四)县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负责科学测算确定乘车费用和政府补助标准,落实学生乘车补助资金和随车照管人员补贴补助等,编制校车补贴预算并搞好拨付和使用管理、监督、审计。
(五)县安监局:负责校车安全运营综合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参与较大校车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六)县残联、民政局:负责按相应职责对残疾少年儿童和低保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审核并出具证明,协助落实乘车补助资金。
(七)县质监局:负责对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搞好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校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
(八)乡镇: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辖区校车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协调;配合对校车行驶路线中农村公路、校园门口及周边道路隐患进行整改,对违法营运学生接送车辆进行整治;指导所属学校搞好乘车需求、站点布局调查托底。
(九)各相关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乘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提供学生乘车需求情况;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与校车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监督校车合法运营,举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定期对学生及其监护人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制作学生乘车花名册,建立校车信息卡、接送联系卡等管理台账,与随车照管人员做好人员清点交接;做好其他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十)提供校车服务企业:负责学生乘用校车期间的安全管理;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制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与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学生专用乘车卡,实行学生乘车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校车管理相关台账;购买配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确保相关手续完善;加强车辆日常维护,确保车辆性能良好;聘用有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员;教育督促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行驶;督促照管人员与学校做好学生清点交接手续;做好价费公示;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保持设施和终端设备完好,对校车实时监控;对每个乘车位投保不低于100万元保额的机动车承运人责任险;严格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其他各相关单位也要根据自己职责,积极参与校车服务、监督和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运营环境,确保学生乘用车安全有序。
五、相关工作要求
校车管理系关学生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和谐,为加强试运营管理,县里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校车运营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调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承运企业要认真落实县里的部署及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把校车运营工作抓紧抓好。县教体局、交警大队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抓好面上工作统筹协调。安监、交通等联席会议组成部门要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做好校车安全排查整顿,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多方预防和遏制重特大校车交通事故发生。宣传等部门要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高驾乘人员及学生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校车安全运营的良好氛围。各幼儿园学生主要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一般不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需幼儿园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专用校车标准的车辆。
附件:沂水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