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6〕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沂水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建立科学的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县实施指导方案>的通知》(鲁水管字〔2014〕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和范围
(一)改革目标
按照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公布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2016年新增试点县名单的通知》(鲁水管字〔2016〕2号)要求,全面理顺小型水库管护机制,逐步建立适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制。建立起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立起管护规范、制度健全的小型水库管护体系;建立起稳定可靠、优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建立起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全县登记注册的140座小型水库全部列入此次管理体制改革范围,其中小(1)型水库22座,小(2)型水库118座。
二、改革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和管护范围
1、明确工程产权。充分考虑全县小型水库工程管理现状,重点结合工程投资构成、历史运行状况、权限隶属关系等多个方面,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产权。原则上目前由各乡镇、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以下简称“各乡镇”)管理、发包的水库产权属各乡镇政府,由村集体管理、发包的水库产权属村集体经济组织。
2、明确管护范围。根据《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由县水利局牵头,各乡镇具体负责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县国土、财政、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搞好配合。管理范围:(1)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它设施;(2)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3)大坝坡脚外30-50米,大坝坝端以外30—100米;(4)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一50米。保护范围:(1)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2)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100米的区域;(3)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连地域以外250米的区域。
(二)明确管护主体及安全管理责任
1、明确管护主体。隶属于乡镇或村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库,各乡镇是工程的管护主体,由县水利局负责对水库安全运行进行具体监管。
2、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县小型水库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属乡镇管理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由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管部门责任人由各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管理单位责任人由县水利局水利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属村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由各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主管部门责任人由县水利局水利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管理单位责任人由县水利局水利服务中心相关人员或水库大坝所在村居主要负责人担任。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和落实管护经费,划定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落实防汛物资和组建防汛抢险队伍。主管部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监管责任,负责所属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申报,申请划定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制定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制定水库应急预案,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开展培训和考核,监督水库承包经营活动,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管理单位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负责建立健全水库日常维护、安全运行、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落实水库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水库安全监测、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控制运行、险情上报、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安全保卫等工作,落实水库专职管理人员和水库日常经营管理。
3、明确管理责任。县水利局主要负责全县小型水库管理的政策制定、防汛调度、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学习培训等工作。同 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编制、调整小型水库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小型水库管理工作,组建管护队伍,落实防汛责任、管理措施,搞好日常检查考核和生态保护、水质保护,加强水库灌区的建设管理和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等。
(三)落实管护经费和专职管理人员
1、建立管护经费财政补助机制。小型水库管护经费由县政府负责筹措。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视工作开展情况予以奖励。市级财政参照省财政投入方式和力度予以补助。县级财政作为小型水库管护经费的投入主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改革要求,小(1)型水库原则上管护经费不少于3万元/年·座,小(2)型水库管护经费原则上不少于1.5万元/年·座,其中,专职管理人员聘用经费小(1)型水库原则上1万元/年·座,小(2)型水库0.5万元/年·座。以上资金由县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工程的管理维护。
2、完善水库承包租赁合同。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的水库,必须明确合同期限内服从防洪调度、安全管理、抗旱灌溉、生态保护等要求,并对工程维修养护等事项做出约定。经济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防汛、抗旱、维修工程等。在抗旱季节,水库经营管理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放水和取水灌溉,不得以放水灌溉为借口提出减免承包费、延长承包期等额外条件。管护主体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专项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严禁挪作他用。
3、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及职责。实行小型水库专职管理制度。由各乡镇聘用水库专职管理人员,组建专职管理队伍,建立巡查制度,实行合同制管理。水库专职管理人员须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热心水利事业、年龄60周岁以下、有一定文化程度、工作时间有保障、熟悉工程情况、能识别基本险情等,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律不得被聘任,其他两委成员原则上不予聘任。根据各水库实际情况,本着就近、方便和因地、因库制宜的原则,按照村推荐、水利服务中心审核、乡镇同意、培训合格、签订责任书、县水利局和财政局备案的程序优中选优。水库专职管理人员的聘用可与承包、租赁主体人员相结合。同时,积极对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贫困人口。管理人员一旦上岗,按照月检查、季通报、半年考评、年终考核要求,实行合同制、动态管理。实行县乡两级双向考核,水库管理人员考核由各水利服务中心组织,县水利局负责对考核结果随机抽查复核。考核分不称职、基本称职、称职、优秀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试用期不能尽职尽责、半年考核不称职人员随时解聘。考核期间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水库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水库工程与设施的巡视检查、水位和雨量观测、报汛和日常维护等工作。落实非汛期一周三次、汛期随时上坝巡查制度,巡查过程中及时上报工情、险情,上传巡查信息,保证工程卫生整洁,巡查、观测、检修等项记录要规范、完整,严禁他人代替巡查。
4、健全管理单位办公设施。小型水库管理逐步实现“三通”(通路、通讯、通电)。对小型水库无管理房的,建设1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场所,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观测、照明设施,以及日常维护工具。各乡镇应及时建立小型水库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型水库资产管理。
三、管理机制
针对小型水库工程特点,按照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适度分离的原则,推行专业化集中管理的管护模式。
(一)成立专业化维修队伍。针对小型水库日常维修项目投资小、零星分散的实际,维修养护项目以县为单位打捆招标,由县水利局与具有水利相关资质的中标维修养护单位签订养护合同。县水利局、财政局定期对维修养护的工程项目进行督查,最大限度地提高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效率。
(二)健全维护经费管理机制。水库维修养护经费用于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内容主要包括:坝顶、坝坡的平整和卫生,路沿石的设置和整修,排水沟的完善和输通,溢洪道的通畅,管理房和启闭机房的整修,启闭设施的维护和养护,维修养护设施的购置,库区管理等方面。涉及水库除险加固、水毁修复、清除违章建筑物及树木、拦网等项目不在此经费范围之内。各乡镇4月底前提报小型水库维修养护计划和经费预算,县水利局、财政局评审、组织招投标后,由中标维修养护单位实施工程维修养护。水利服务中心负责全程监督并组织验收,验收报告经县水利局核准后,县财政将维修养护工程费用直接支付给维修养护单位。工程维修养护年度预算结余经费滚存使用,年度超预算部分可从下年度预算中支付。县水利局负责对各乡镇提报的水库专职管理员聘用经费拨付计划进行审核和备案,同时负责将小型水库专职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和聘用情况的汇总结果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核后拨付资金。
(三)建立水库监督和绩效考核机制。对水库管护人员管理工作,依托县水利局水利云抽查平台,建立水库巡检管理信息系统,对管护人员的巡检轨迹、巡检信息、巡检位置和工程管护现状进行远程监控,结果作为重要依据,纳入考核成绩。对工程维修养护、整改提高工作,参照《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县绩效考核标准》,采取常规考核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乡镇确权划界、责任落实、人员聘用、违章建筑物(树木、拦网等)清除、维修养护方案落实、项目管理工作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改革相关文件(4月底前)。制定出台《沂水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沂水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沂水县小型水库专职管理人员管理考核细则》及水库运行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各乡镇上报小型水库维修养护计划,县水利局、县财政组织评审、批复。
(二)启动方案前期工作(6月底前)。组织召开动员会议,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明确任务目标和工作职责。各乡镇按照规定确定小型水库专职管理人员人选,由县水利局、财政局组织人员培训,签订《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书》,发放上岗证、张榜公示、搞好档案管理等。各乡镇对水库大坝迎水坡、坝顶、背水坡、溢洪道等管理范围内存有的违章建筑物,违规线杆、树木、农作物、灌木高杆植物等进行清理,对坝后管理范围内(坝角30米以内)存在的坑塘等进行填埋整理。
(三)全面完成维修养护计划(10月底前)。县水利局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维修养护单位并签订合同。各乡镇按照批复的小型水库维修养护计划配合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县水利局、财政局对维修养护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四)自查自纠(11月底前)。各乡镇组织验收和出具验收报告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和验收。验收后,及时组织“回头看”活动,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深层次查找原因,搞好彻底整改,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制度,确保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达到预期目标。
(五)迎接省级验收(12月底前)。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指导督导做好各项迎查准备,确保顺利通过上级检查验收。
五、工作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把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县里成立全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小型水库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搞好本辖区内的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县水利、财政、国土、公安、农业、林业、交通、供电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完成。县水利局、财政局负责推进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具体工作,要及时完善工作推进措施,全面搞好面上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研究处理相关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县里将该项工作纳入水利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全县农业农村工作水利考核组成部分。县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在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对改革工作较好的乡镇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并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联合督查办要对该项工作进行立项督查,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效能。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调度,从5月份开始,每月3日前通报上月改革进展情况,并根据实际适时召开现场会、观摩会等,交流经验,推广先进做法。县水利局要落实好班子成员包乡镇责任制,把任务细化分解到具体责任人员和责任科室,对工作开展情况全程指导和督促,确保按期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沂水县小型水库管理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