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2-0000918 | 主题分类: | 物价;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11-29 |
发文字号: | 沂政办发〔2018〕125号 | 公文类型: | 通知 |
标 题: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沂政办发〔2017〕124号文件的通知 | ||
发布日期: | 2018-11-30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统一编号: | 无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沂政办发〔2017〕124号文件的通知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继续执行沂政办发〔2017〕124号文件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8〕125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积极推进水价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183号)和《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沂政办发〔2017〕104号)等有关要求,2017年11月20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公布小型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沂政办发〔2017〕124号),确定全县小型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按不同的用水对象、供水来源,实行分类水价。通过自流方式供水的,粮食作物基准价格为0.45元/立方米,一般经济作物基准价格为0.66元/立方米;通过提灌方式供水的,粮食作物基准价格为0.72元/立方米,一般经济作物基准价格为1.29元/立方米。供、用水双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照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确定最终价格。以上价格为终端计量水价,要求各供水单位做好价格公示,严格按规定的水价计收水费。有效期为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继续执行沂政办发〔2017〕124号文件,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9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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