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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914 主题分类: 建设规划;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4-25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6〕24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25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1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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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通

沂政办发〔2016〕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整合住房保障资源,提高政府资金和房源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升政府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署,以及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临房发〔2014〕24号)精神,现对我县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相关房源统筹分配

已建成的廉租住房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进行分配。将目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分类申请的方式,调整统一为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程序进行。保障对象资格确定后,根据不同保障群体情况,实行摇号方式轮候分配。优先保障低保、孤、老、病、残或特困职工家庭以及符合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其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再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房屋征收范围内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不参与轮候,可根据申请人数直接安排相应的房源;申请人数较多时,实行摇号方式进行分配。企业等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和退出,由本单位负责受理、审查和准入退出管理工作,并及时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二、统筹开展管理运营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补分离。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向承租家庭收取租金,并按照保障的有关标准,向承租的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发放租金补贴。保障面积按下列标准计算:家庭成员1人的,为建筑面积20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的,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的,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政府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给予一定补助: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在应保障的建筑面积内予以80%补助;超出保障标准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计算保障面积。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市场租金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具有本地城镇户籍且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低保、低收入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确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等。企业单位自行建设的面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职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产权单位自行确定,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予备案但不予租金补贴。已配租的廉租住房的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其他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其租赁补贴标准按4元/平方米规定执行。

三、统筹做好房产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依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确保正常使用。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变化后,应在90日内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主动申报,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其条件变化情况,调整租金补贴标准。对不再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退出而拒不退出的,产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骗租、骗售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保障房源、保障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骗租、骗售和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人员行处罚、处分和追究责任。对相关资金和房源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租金收支、补贴发放等情况,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搞好审计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规范开展。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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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咨询:

政策咨询单位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正阳路9号

联系电话0539-225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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