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城区集中供热困难家庭采暖补贴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8〕111号
县直相关部门:
为保障困难群众温暖过冬,按照《临沂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县城区集中供热困难家庭采暖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城区集中供热困难家庭给与适当照顾。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集中供热居民家庭,采暖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每平方米优惠3元(按房产证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等困难家庭应持有效证件,到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供热企业应按县政府规定的优惠价格收取供暖费。
三、每年采暖期结束后,供热企业应把优惠对象名单、面积和收费金额等情况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优惠对象进行比对,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优惠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审核意见,将补贴发放给各供热企业。
各供热企业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把关,扎实做好困难家庭热费优惠登记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负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困难家庭热费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并保障补贴按时发放给供热企业。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