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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886 主题分类: 银行;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9-26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8〕104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26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18〕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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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8〕10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水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和化解区域内各类金融风险,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损失,保护合法金融权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和经济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国内或境外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区域性金融突发事件。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和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金融市场剧烈波动或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退出市场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4.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严重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5.实体经济风险传导至金融领域引发严重影响的,或多家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困难,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金融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1.健全机制,明确职责。坚持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2.强化储备,防处并举。建立预警和监测机制,强化应急人、财、物力应急储备,加强日常监控和内部管理,发现苗头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按照预案要求,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做到发现、报告、控制和救助等环节紧密衔接,快速做出反应,果断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

4.依法有序,维护稳定。结合金融行业的特殊性,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以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二、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金融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1.在全国或全省具有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的、需要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二)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1.在全市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县政府或各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跨地区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1.在全县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且我县能独立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乡镇或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县级多个部门联动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四)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1.所涉及乡镇或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县政府组织协调,不需要跨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三、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

(二)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

2.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各成员单位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判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或调整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措施。

6.其他需要县领导小组决策协调的事项。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承担协调各成员单位职责,收集、整理、分析有关信息资料。

2.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及风险处置情况;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和授权向上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督促、检查、指导应急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

4.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组织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会议;根据需要综合协调人民银行、银监办及有关金融机构加强对银行业、保险业等的风险监控。

5.收集、保管并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征集、研究和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

7.组织成员单位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8.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及时发布有关部门提供的权威信息;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有序组织记者采访,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媒体舆情管控与引导。

2.县网信办负责加强网络媒体管理和网络舆情监控与引导,组织网络媒体发布权威信息,封堵和删除不实信息、有害信息。

3.县信访局负责协调做好涉及金融突发事件的信访接待工作,维护信访秩序。

4.县维稳办负责协调有关方面依法妥善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县公安局负责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维护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正常运行秩序;做好维护金融稳定相关工作。

6.县人民法院负责各类金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合法债权;研究解释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7.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类金融机构、投资类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置工作。

8.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提出的有关措施、办法进行合法性论证。

9.县金融办负责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突发事件工作进展情况。

10.县人民银行负责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预案应急响应;根据通报的信息对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流动性支持,并做好有关工作;向县政府及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做好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协调会商工作。

11.县银监办负责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预案应急响应;向县政府及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做好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协调会商工作。

12.各金融机构负责做好日常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加强对异常金融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建立机构内部金融风险应急预案;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13.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责规定和县政府要求,配合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四、预防预警

(一)预防预警机制

1.对各种金融风险预测预警信息,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及领导小组办公室。

2.县金融办要根据形势判断或有关部门建议,组织召开各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参加的金融运行、金融风险分析会议,必要时请县政府领导参加。

3.县人民银行要注重研究宏观政策和金融环境对辖区金融稳定的影响,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县政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4.县银监办要建立健全覆盖所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定性和定量监测预警体系,加强跟踪、调查、分析,并根据上级授权或本系统应急预案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县政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5.县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要根据上级授权和有关规定,每季度或适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金融风险相关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对全县金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需要将评估情况报告县政府、领导小组或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二)预防预警行动

1.县人民银行、银监办应将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在事发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及领导小组提出预警报告。

2.各相关部门应对本部门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演练和维护,不断修改和完善本部门应急预案。

3.各行业监管部门、公安、人民银行、银监办、各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漏报。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启动

1.启动条件

(1)发生Ⅲ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本预案。

(2)当金融突发事件对一个或多个金融机构造成危害及重大影响时,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当行业监管部门请求提高事件响应时,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启动本预案。

2.启动与终止权限

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行动。

(二)先期处置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应对,妥善保护相关材料、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组织涉及该事件的人员配合做好调查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上报工作。

2.接到金融突发事件报告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上级报告。

(三)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视情况上报请示。

2.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3.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由县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4.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应急处置,必要时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处置。

下一级政府不能有效控制金融突发事件事态或者不能消除其引发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对措施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查明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提出处置措施,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公安人员及时到位,加强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事件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扩散,并按规定向有关机构和部门报告。

3.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的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性质与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和需要采取的措施等。

4.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顾问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5.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立案侦破,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6.加强对县内新闻媒体和对外报道的管理,严肃新闻宣传纪律,严禁违规擅自报道、严禁恶意炒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7.县人民银行、银监办要及时指导和全面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示相关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防范,确保金融运行安全;其他涉及单位应按照县政府及领导小组要求、上级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8.县财政局要确保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对经批准给予财政资金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严格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五)信息报送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应第一时间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及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告当地政府。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

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发生原因、性质、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下步打算等。

3.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宣传部、公安局及涉事单位共同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

善后工作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1.监管部门要对事发单位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涉事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2.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账目及其他重要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

3.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4.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评估与总结

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处置工作,将有关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面评估和总结事件发生原因、处置情况及损失,并报告领导小组及县政府,同时抄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应对Ι级、Ⅱ级事件发生发展、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将总结报告上报县政府;必要时,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

2.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完善有关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措施。

(三)奖励与处罚

对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于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四)检查与审计

审计部门依照职责权限,依法对事件处置动用的地方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通信稳定畅通;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保密规定。

(二)文电运转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应确保文电运转迅速、准确、高效,不得延误和出现错漏。

(三)安全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重要资料的保密安全。

(四)人力与组织保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工作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培训人员,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确保关键时刻能拉得出、靠得上。

八、附则

(一)本预案适用于县内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金融突发事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本预案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沂水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沂水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永生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武开鑫 县政府副县长

    孟令君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王 健 县政府党组成员、跋山水库管理处党总支书记

成 员:公 平 县委办公室副主任、维稳办主任

    王继堂 县委办公室副主任、信访局局长

    孙孝照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赵光好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魏书文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庄 琳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网信办主任

    张新桥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希国 县发改局局长

    冯培辅 县经信局局长

    张晓华 县财政局局长

    刘京福 县审计局局长

    刘 杰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篯明华 县金融办主任

    苏友庆 县人民银行行长

    蒋海伟 县银监办主任

    薛彦养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 莹 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陈淑军 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刘太安 沂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袁加强 龙家圈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 迎 道托镇镇长

    杜元华 高桥镇镇长

    徐学武 马站镇镇长

    蔡成刚 杨庄镇镇长

    孟凡楼 富官庄镇镇长

    孙长文 圈里乡镇长

    刘彦成 沙沟镇镇长

    李玉涛 诸葛镇镇长

    何泰然 黄山铺镇镇长

    铁保民 崔家峪镇镇长

    武玉峰 夏蔚镇镇长

    王明艳 高庄镇镇长

    薛彦鹏 泉庄镇镇长

    王伟山 院东头镇镇长

    耿立江 许家湖镇镇长

    高虎泉 四十里堡镇镇长

    张守龙 县农业发展银行行长

    闫 霜 县工商银行行长

    刘 刚 县农业银行行长

    刘兆强 县中国银行行长

    贾日勇 县建设银行行长

    田晓东 县邮储银行行长

    解忠良 县农商银行行长

    张文坤 县临商银行行长

    齐洪波 县浦发银行行长

    邹 涛 县威海银行行长

    刘 鹏 县民生银行行长

    赵会华 县中信银行行长

    李世明 县村镇银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篯明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因职务调整的,原组成人员自然免除,由新任职人员担任,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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