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1〕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沂水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在沂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负责监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市场情况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标底、底价等;
(四)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受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备案工作;建立和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中当事人参加出让活动的诚信档案;
(六)办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交易中心负责收集、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信息,为出让活动提供场所、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受理有关出让工作方面的投诉举报,并对出让活动中涉及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出让程序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按照出让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县政府批准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出让文件,并交县交易中心备案。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标书、宗地界址图、宗地规划指标要求、投标或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开始前20 日在县交易中心网站、县国土资源局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第十二条 出让人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市场情况,综合确定标底或底价。标底或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标底或底价、起叫价、起始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采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出让人应将出让地块底价由公证人员公证后,录入交易系统。
第十三条 确定的标底或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前要严格落实保密措施,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应当向出让人获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提出投标竞买申请。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出让人提出竞买、竞投申请,并缴纳出让公告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
投标、竞买保证金缴县交易中心专户。
竞买人一旦提出竞买申请即视为完全同意网上交易文件的所有内容,并对地块现状无异议,竞买人必须全面履行交易文件所规定的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出让人应当在网上对投标、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
资格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竞投、竞买申请,是否足额缴纳公告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以及公告规定提供的有效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查询竞买人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七条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原公告发布的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 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
发布补充公告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第十八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经招标人登记后,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招标人登记后,负责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招标人按照招标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约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说明,但是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九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
第二十条 拍卖出让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拍卖主持人(交易系统)确认竞买人;
(二)获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登录县交易中心网站土地交易窗口,在拍卖信息栏选择竞购地块,拍卖主持人(交易系统)宣布拍卖开始后即可进行报价。竞买人填入符合规则的电子报价单,确认后点击“举牌报价”。
(三)拍卖主持人(交易系统)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
报价,没有人再应价或报价,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交易系统)确定拍卖成交,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一条 最高报价或应价低于底价的,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二十二条 挂牌出让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县交易中心挂牌公布;
(二)获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登录县交易中心网站土地交易窗口,在挂牌信息栏的报价页面,选择竞买的地块,填写符合规则的电子报价单,确认后“举牌报价”。
(三)交易系统确认报价后,自动更新挂牌价格,并继续接受新的报价,新报价在起始价或原报价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出让文件规定的增价幅度报价;
挂牌时间截止后,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交易系统自动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 日。挂牌期间出让人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在报价期限内,竞买人可以多次报价。
第二十四条 系统限时竞价。在挂牌截止时,挂牌主持人(交易系统)将询问竞买人是否继续竞价。有竞买人愿意继续竞价,则地块转入限时竞价阶段进行竞价,挂牌主持人(交易系统)以最高报价者确定竞买人。若没有竞买人继续竞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应同时交县交易中心备案。
未中标(竟得)人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在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竞买人(不计息)。
第二十六条 为增加招拍挂出让过程的透明度,招拍挂出让过程应申请公证。
第二十七条 中标(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十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等相关网站上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结果的,或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三十二条 未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交易中心、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县交易中心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