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1〕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沂水县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业权出让监督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矿业权交易市场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招标,是指出让人发布探矿权或采矿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或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拍卖,是指出让人发布探矿权或采矿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或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挂牌,是指出让人发布探矿权或采矿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报价结果确定探矿权或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第三条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县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所有活动应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年度矿业权出让计划,组织对拟出让的矿区进行现场踏勘,编制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经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矿业权位置、名称,出让矿业权资源储量或成矿远景资料,出让矿业权年限,出让矿业权矿区范围,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申请竞买人范围,出让起叫(始)价,竞买保证金,成交后付款方式,公告时间,公开出让地点,公告宣传范围等。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批准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出让文件应包括:出让公告,出让须知,投标(竞买)申请书,投标标书或挂牌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矿区地质报告和资源储量认定文件,矿区范围图和地理位置图,其他相关文件。
第八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和编制的出让文件向县交易中心申请交易,并依法监督出让活动。
第九条 县交易中心受理交易登记后,依法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统一发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信息,统一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受理有关出让工作方面的投诉举报,并对出让活动中涉及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矿业权出让
第十一条 县交易中心在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开始前20日,按批准出让方案在县交易中心网站、县国土资源局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出让公告。
第十二条 公告、申请期间,县交易中心应向有意向的竞买人提供出让文件,解答相关问题,接受竞买人申请,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投标(竞买)保证金应缴入县交易中心的专用帐户。未中标(竞得)人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在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不计利息);中标(竞得)人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为出让价款,由县交易中心转入县财政局专户。
第十三条 出让公告申请报名时间截止的次日,县国土资源局对申请投标或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内容包括:(一)申请人是否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向出让人提出竞标(竞买)申请,是否足额缴纳出让公告规定的竞标(竞买)保证金;(二)境内外法人、企业、其他组织及联合竞标(竞买)人是否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一)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二)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三)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四)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竞买资格确认书》。
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的,取得投标或竞买资格者不得少于3个。
第十四条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可以设定标底或底价。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标底或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出让标底或底价确定后应当严格保密,在成交确认前不得泄密,对未达到出让标底或底价的矿业权,出让不成交。
标底或底价根据矿业权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当地矿产品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 矿业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由县交易中心依法组织进行。
挂牌期间,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报价单应递交县交易中心,经确认后及时更新挂牌价格。
开标、拍卖会、挂牌终止日,县交易中心应提供活动场所及相关设备,维持场所秩序,负责开标、竞价的记录及参会人员的签到,并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部分活动确需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由县交易中心依法确定。中介机构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择优或摇号选择确定。给付的中介服务费须经县交易中心依法确定。
第十七条 矿业权出让开标、拍卖会、挂牌终止日,县监察局应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并根据需要委托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八条 矿业权出让封存的标底或底价单,应在县监察局、公证机构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当场拆封,并对出让竞价结果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出让人向中标人发给《中标通知书》或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条 《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中标(竞得)人按《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与出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或竞得矿业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出让人应将处理结果文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县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矿业权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标(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