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8〕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二月三日
沂水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我县科学技术奖评审质量,根据《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沂政发〔2006〕25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加强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方针。
县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县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管理和评审指导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评审标准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奖分为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三年评审一次,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二等奖不超过3名,三等奖不超过4名。授奖人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主要负责人。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奖,奖励总数不超过30项。
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的科技工作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促进全县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在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推广、推动产业化工作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引起该领域技术快速发展,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贡献。
1、一等奖:项目及其产品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已形成了较大产业规模,在国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并有一定国际市场竞争力,对推动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利税2000万元以上。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在全县得到大面积推广应用,形成了特色主导产业,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年获得经济效益5000万元以上,并较上年增长10%以上。
2、二等奖:项目及其产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形成了较大产业规模,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利税1000万元以上。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在全县得到推广应用,并形成了产业优势,技术水平省内领先,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年获得经济效益3000万元以上。
3、三等奖:项目及其产品为省内空白,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并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利税500万元以上。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工作居全县前列,对全县经济发展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社会公益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在研究制定总体技术方案、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在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在技术发明中独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
1、技术创新: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解决了行业发展
中的热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行业的先进水平。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稳定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项目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第三章 申报、推荐与评审
第八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各乡镇辖区内的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县直部门、企业直接到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县科学技术奖时,应填写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推荐书,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并提供成果评价(鉴定、评审、审定、认定等)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必须完整、真实、可靠。
凡存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争议和已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在推荐申报范围之内。
第十条 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和项目初审工作,提出人选组成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科技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专家6人。各专业评审组具体负责项目的验收、鉴定、评估和评审工作,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组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审查、审核,作出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等级的决议,并报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程序:
1、初审。县科学技术奖各评审专业组对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2、评审。召开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会议,到会委员应达三分之二以上。由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向评审会议汇报申报奖励项目的综合情况后,评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3、公告。对经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及获奖等级、主要贡献人员等事项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10天。
4、公告无异议后,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审批。
第四章 授奖
第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县人民政府县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0000元、20000元、10000元;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元。
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奖金的50%用于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主要负责人,其余部分按照项目研发过程参与单位或人员的贡献大小发放,不得平均分配。
第十四条 对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