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702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11-07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8〕117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07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18〕117号

字号: 打印 收藏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8〕117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二)机构职责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

(二)预警发布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二)应急响应启动

(三)应急响应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

(五)总结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二)物资保障

(三)信息联络保障

六、信息公开

(一)应急预案发布

(二)预警信息公开

七、应急培训

八、应急演练

九、应急宣传教育

十、责任追究

十一、附则


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98号);

2.《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鲁环函〔2018〕503号);

3.《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2018〕2号);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沂水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应急响应、保障措施、信息公开、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宣传教育、责任追究、附则11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职责、应急措施等。

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应急预案”)、各乡镇(包含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下同)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乡镇应急实施方案”)、县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工业源项目清单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乡镇政府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督导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与县大气办联合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

(二)机构职责

指挥部承担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负责预警发布、调整与解除的审批;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落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制定和完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接收上级预警预报信息,传达上级应急指令,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立即通知各相关部门、乡镇启动应急预案;负责县级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发布落实等工作;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整理分析督导督查反馈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等重要信息,及时上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现场督导组由县联合督查办、县府办督查室、县应急办及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县直各有关单位、乡镇及应急减排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处理意见。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随空气质量预报发布健康防护提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

办公室接到上级预警通知后,按照上级指令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对象包括需要采取措施的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等。各乡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实施方案及时对企业和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上级预警发布程序保持一致。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须按照县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各乡镇按照应急实施方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同时通知环境监管网格内企业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减排措施;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办公室负责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派出的工作人员进行对接,协调县督导小组配合市督导督查组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督查。

(三)应急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1)各乡镇按照环境监管网格的原则组织修订应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指导相关企业编制减排操作方案,并报县环保部门审核、备案;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清晰,做到“一镇一案、一厂一策”。

(2)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修订本部门专项实施方案。方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科室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考核问责机制清晰,确保应急减排量可控制、可检查、可考核。

(3)应急实施预案必须含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的减排项目清单和相应的减排措施。

工业源。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鼓励产能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同行业内企业采取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应急减排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的污染物排放,并尽可能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工业源应急减排的目标和措施要落实到具体企业、企业生产线、工艺环节。

移动源。对不同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管控措施,可按照应急管控措施估算减排量。

扬尘源。对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等相关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减排措施,有条件的应估算减排量。

(4)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给出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要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

(5)应急减排途径

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或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流程,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进一步降低排放浓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

移动源。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在主城区和建成区限行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限行区域;谨慎使用单双号限行的强制措施;电动汽车不采取限行措施;

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开挖、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扬尘源主要通过降低活动水平实现,料场实现全覆盖,加大工地洒水抑尘频次;加大道路湿法清扫及洒水频次,确保抑制道路扬尘。

(6)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要剔除以下7种类型企业或行为:①僵尸企业;②虚假企业;③已取缔或计划取缔“散乱污”企业;④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燃煤小锅炉;⑤已纳入常规性管理的黄标车;⑥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⑦已列入调整产业结构或化解过剩产能而搬迁的企业。

(7)减排基数应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基础排放量是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是基础排放量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其中,工业源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当地实际供暖天数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分季节的PM2.5源解析结果确定。

(8)减排措施要明确应急减排量的计算方法: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燃煤机组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不计算应急减排量;②已列入错峰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其污染物减排量按1.2倍核算;③因市场不景气或环境质量改善提标等原因出现生产负荷不饱和生产的企业,其污染物减排基数按实际生产负荷计算。

(9)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适当调整,但污染物减排比例必须达到应急响应期间相应级别的减排目标要求。

2. 分级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指引。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在正常保洁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通过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燃煤电厂(未实现超低排放)、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化工、工业涂装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的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等施工环节(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停止室外喷涂、建筑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提示。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县城区,禁行重型柴油货车,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强化对建筑、道路、拆迁工地作业的监管(应急抢险工程除外),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施工。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提示。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课等相关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停止建筑、道路、拆迁工地施工作业。

(四)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总结评估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应急响应终止2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指挥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财政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物资保障

县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配计划,明确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种类和数量。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好应急响应时车辆和人员的调配安排,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信息联络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公开

(一)应急预案发布

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预案清单进行调整的,县政府将在每年8月份之前公布最新的应急预案、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和减排环节等。

(二)预警信息公开

1.公开的内容

预警期间信息公开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公开的组织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公开的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七、应急培训

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八、应急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每年采暖季之前,要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九、应急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责任追究

各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附则

根据国家、省、市应急工作小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沂政办发〔2018〕4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序号

单位

职责分工

1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编制和完善本环境监管网格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负责本环境监管网格内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环境监管网格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生产企业编制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负责发布本环境监管网格内预警信息、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等。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

县委宣传部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牵头协调新闻宣传、舆情处置工作,发挥媒体作用,协调广播电视台、网信办、三大通信运营公司等做好各类信息发布,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会同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正面引导舆论。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县联合督查办、县府办督查室、县应急办

分别牵头组成督导督查组,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上报指挥部。

4

县环保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县内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完善大气污染源动态数据;联合县气象局对重污染天气状况进行会商、预测,提供预测预警信息。参与应急期间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会同县发改局、经信局等监督停产限产企业落实响应措施;配合县住建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做好城市扬尘污染控制;配合县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督查机动车禁、限行情况;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履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5

县气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天气实况应急监测和天气预报;完善气象监测网络建设,提升气象预报能力,提高预报准确度;负责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城市环境气象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联合县环保局组织共同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警信息;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

县住建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监督和指导落实拆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渣土运输等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控制措施;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

县综合执法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检查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焚烧生活垃圾等行为;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保洁、增加洒水、冲洗频次等措施;负责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备案登记和渣土运输的公司化运营及工地出入口防污染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合交警、住建部门做好渣土运输车辆和建筑工地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工地扬尘防治;负责城区裸露地面扬尘防治。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

县公安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保障预警应急期间的社会稳定,按要求对重污染天气下大型户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

县交警大队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预先通过媒体及时告知公众采取的相应的交通管制和车辆限行措施,同时对限行车辆的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黄标车等违规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监督物料、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县交通运输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制定在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指导和监督公交运力增加情况,保证居民正常出行;配合县交警大队审查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方案并开展督查;负责督查散装物料车辆全封闭工作;负责交通施工工地扬尘治理。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1

县发改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参与落实和督促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2

县经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会同县环保局督促各乡镇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3

县公路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在应急响应期间普通国道、省道等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道路保洁工作。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4

县教体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组织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5

县体育办

在重污染天气时,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6

县卫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特别是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的做好应急期间(特别是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7

县财政局

为县重污染天气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8

县农业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管理。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9

县供电公司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依法进行供电管控;配合相关部门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措施。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0

县广播电视台

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急宣传工作。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以电视新闻等形式向居民通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实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

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

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按照县委宣传部要求,以短信等形式向辖区居民通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实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策咨询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线上咨询: 我要咨询

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山东省统一用户通行证,进入留言界面,选择相关部门后,信件类型“网上问政”,然后开始填写咨询问政内容。

线下咨询:

政策咨询单位沂水县生态环境局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东一环路18号

联系电话0539-225144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