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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66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11-30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6〕97号 公文类型: 方案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30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1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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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6〕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沂水县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为项目建设提供优良环境,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84 号)和《临沂市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就我县推行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提前完成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评审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优化单体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变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把关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为申请前服务,逐步解决目前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建设项目落地。

二、主要任务

(一)清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前置性评估评审事项。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央和省市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清理建设项目开工前审批涉及的前置性评估评审事项,摸清事项底数,对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有法定依据应当保留的评估评审事项,要明确有关设定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编办、法制办、财政局、物价局、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完成时限:2016 年 12 月底前)

(二)选定区域化评估评审区域。适合开展区域化评估评审区域主要为土地和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明确、单体项目个性化要求不高的经济开发区、庐山化工项目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可根据发展规划合理选择开展区域化评估评审区域,推动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有序开展。(责任单位:编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完成时限:2016 年 12 月底前)

(三)确定区域化评估评审事项。适合开展区域化评估评审的事项主要包括环保部门编制的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重要矿产资 源评估报告、水保中心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文物部门编制的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等,开发区和庐山项目园区等功能区可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在以上所列事项以及其他事项中选择,以确定实施区域化评估评审的具体事项。(责任单位:编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分别牵头;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文广新局、水保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16 年 12 月底前)

(四)组织实施区域化评估评审。

1.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及发布招标公告。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公开招标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经财政部门和评估评审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后, 发布拟实施评估评审项目的招标公告,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评估评审单位。(责任单位: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财政局, 县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16 年 12 月底前)

2.签订区域化评估评审合同。经公开招标确定项目评估评审单位后,签订正式合同前,应将合同文本送评估评审主管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与评估评审单位签订编制区域化评估评审合同。(责任单位: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县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16 年 12 月底前)

3.统一开展专项评估。评估评审合同签订后,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作为合同委托方,应督促项目评估评审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评估评审内容,形成评估评审报告。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应将评估评审报告送评估评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确认,并由相关评估评审主管部门(单位)出具确认函。(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 县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17 年 1 月中旬前)

(五)共享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区域化评估评审报告应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保管,并抄告评估评审主管部门(单位)、功能园区管理单位。实行区域化评估评审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单体建设项目,符合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条件的,由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申请, 评估评审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简化;符合不进行单独评估评审条件的,由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使用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的申请,评估评审主管部门(单位)直接使用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责任单位: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经济开发区、庐山服务局,县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17 年 1 月底前)

(六)强化监管和服务。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坚持放管结合、强化监督,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确保开展区域化评估评审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要优化审批服务,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相对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审批;积极推行“一窗受理”、网上办理、信息共享等工作,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责任单位: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县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区域化评估评审项目费用结算。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由评估评审主管部门(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评估评审项目,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由行政审批相对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评估评审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先行垫付,手续办理完毕后与进入功能区的企业进行结算。(责任单位:财政局牵头,县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在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好牵头作用,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抓好相关工作落实,确保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取得成效。发改、经信、公安、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用足用好评估评审结果,对符合规定的不得无理由拒绝使用。财政部门要制定区域化评估评审费用结算办法,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和结算;国土、环保、水保、文化等部门要制定相应的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方案,明确分管负责人、责任科室和联络员,2016 年 12 月 30 日前报送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法制部门要搞好工作指导,确保各项工作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科学推进。编制、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结合开展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推动行政权力规范化、阳光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评估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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