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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610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05-17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1〕73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18 效力状态: 废止
统一编号: YSDR-2011-002004

沂政办发〔201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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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1〕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沂水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省、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目标

每年年初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考核指标、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和《沂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相关指标,结合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和自然灾害损毁、异地耕地占补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等实际情况,分别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全县耕地保护有力、使用规范。

二、工作责任

各乡镇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乡镇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县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县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乡镇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县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考核指标。

(五)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不得闲置,耕地占补平衡方案落实到位,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农户。

(六)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查处率100%。

全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一并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参照依据。

四、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各乡镇政府要于每年10月31日前搞好自查,向县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政府要按照上级要求,切实加强耕地及基本农田动态监管,按规定向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提交耕地及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位置等级等情况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县国土资源局要采取抽样、巡查、专人划片管理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县农业部门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扎实推进耕地保护工作。各乡镇政府要根据本办法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所辖村(社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确保全县耕地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六、考核奖惩

对同时符合本办法所列考核内容和标准的,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对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乡镇,县里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限时进行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县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对其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线上咨询: 我要咨询

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山东省统一用户通行证,进入留言界面,选择相关部门后,信件类型“网上问政”,然后开始填写咨询问政内容。

线下咨询:

政策咨询单位沂水县司法局

政策联系人郝凤婷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香山路15号

联系电话0539-227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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