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1〕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沂水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绿化建设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配套绿化,提高县城绿化水平,推进园林城市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绿色图章,是指在本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经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在审批方案图纸上加盖的“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绿化规划审批专用章”;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上加盖的“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绿化验收备案专用章”。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全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绿色图章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城管执法、房管、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申报规划许可时,须经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配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合格的,颁发省厅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并在绿化设计图上加盖绿色图章;未经审查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
(三)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图及其说明书;
(四)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投资预算;
(五)绿化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六)确因特殊原因完不成绿地指标的补偿措施。
第五条 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跟踪检查,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规划和无绿化资质施工行为。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六条 配套绿化工程绿化指标按《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沂政发〔2010〕83号)执行。
第七条 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化验收,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予以配合。经验收合格的,在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上加盖绿色图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方可交付使用;经绿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绿化工程验收申请书;
(二)绿化工程招投标手续和相关合同;
(三)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措施;
(四)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
(五)绿化工程决算造价资料;
(六)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九条 凡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面积的,要按照《沂水县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作为其补救措施。
第十条 凡未按规定进行配套绿化建设、破坏绿化成果、绿地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开发、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实行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将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网络和公共媒体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