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598 主题分类: 林业;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04-11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2〕45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公益林管护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4-12 效力状态: 失效
统一编号: YSDR-2012-002002

沂政办发〔2012〕45号

字号: 打印 收藏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公益林管护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2〕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公益林管护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沂水县公益林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进一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机制,保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的使用效果和林权所有者、林木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林是指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相关公益林认定标准认定,并经国家、省、市林业部门核查确认后纳入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公益林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由管护单位选聘并从事国家、省、市级公益林管护工作的专职护林员,管护单位是指拥有公益林的国有单位、集体及个人。

第四条 全县公益林管护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护组织建设和补偿基金使用


第五条 建立健全各级公益林管护组织。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国有林场成立公益林管护组织,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益林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公益林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林场、行政村合理配置护林员,搞好管护区内公益林的管护工作。

第六条 护林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林业事业,服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管护单位的领导;

(二)身体健康,能专职护林,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0-65周岁的本地男性公民;

(三)具有工作必需的GPS定位手机通讯工具;

(四)不在村两委任职,不从事个体经营或外出务工。

第七条 管护单位要合理配置护林员。国有林场按每1000亩左右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村集体按每500-1000亩左右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对地点分散、面积较小的公益林可以实行跨村管护。

第八条 管护单位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选聘护林员,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

(一)村集体护林员的选聘工作履行如下程序:个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村两委按1:2的比例向乡镇政府推荐护林员候选人;

乡镇审核、筛选、确定护林员名单并张榜公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乡镇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大户承包经营公益林面积在500亩以上的,应由承包户确定护林员,护林员不符合要求或不称职的,承包户可委托村两委按程序选聘;分户经营面积较小的,由全体承包户推荐护林员,护林员不符合要求或不称职的,由村两委按程序选聘护林员。

(二)国有林场选聘护林员参照以上程序。

第九条 补偿基金的标准:

(一)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护林员劳务费4元,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监测、补植、抚育和资源档案管理等管护补助支出0.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每年每亩10元,其中护林员劳务费6元,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监测、补植、抚育和资源档案管理等管护补助支出3.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三)市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每年每亩5元,其中护林员劳务费4元,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监测、补植、抚育和资源档案管理等管护补助支出0.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十条 补偿基金的拨付:

(一)管护补助中的护林员劳务费、奖励,根据考核结果和合同规定,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本通”帐户直接发放给护林员,其余管护补助通过专门帐户拨付;

(二)管护补助中除护林员劳务费、奖励之外的管护补助,由管护单位根据支出内容提出具体使用项目方案,经县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县林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后向县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管护补助资金申请,县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拨付;

(三)公共管护支出由县林业、财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监测等。


第三章 公益林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全县公益林保护管理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进行。公益林区落实以下管护措施:

(一)实行长期全面封山育林、护林;

(二)设置了望台、视频监控、防火隔离带、标牌、界桩、护林房等森林管护设施;

(三)配备专职护林员巡山护林;

(四)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五)及时防治森林病虫害。

第十二条 生态公益区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牧、割草、砍柴、狩猎、捕鸟及采集野生植物;

(二)携带火种、吸烟、烧荒、烧纸、野炊、放灯、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三)从事开垦、采矿、建造房屋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四)采种、修枝及商业性采伐;

(五)随意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森林管护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护林员职责:

(一)宣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

(二)坚守工作岗位,熟练掌握管护区内林木、林地现状及地形、地貌、道路、水源、坟墓等情况;

(三)巡山护林,及时制止和举报管护区内出现的盗伐、滥伐林木、扒树皮、毁坏森林管护标志、非法放牧、开荒、采矿、挖土、新建坟地、非法收购木材、无证加工、无证经营木材、非法捕杀野生动物、乱挖树木等违法行为,配合查处林业违法案件;

(四)全天候保持GPS定位手机信息畅通,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及时发现并清除林火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和县森林防火办公室;协助查处森林火灾;

(五)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病虫害疫情监测并及时报告;

(六)服从管护单位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定期向乡镇管护单位汇报护林工作,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和培训,及时完成林业

部门交办的有关造林、营林、育苗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乡镇林业站和管护单位职责:

(一)制定辖区内的村规民约和护林员管理细则,开展护林员培训学习等活动;

(二)组织实施护林员选聘工作,并上报有关材料;

(三)按照《沂水县护林员管护工作考核评分表》做好护林员考核工作,每月考核结果于次月前10日内、每季度汇总工作情况于次季度前10日内报县森林防火办公室;公示每季度护林员劳务费及管护工作情况;

(四)管理维护好乡镇GPS手机监控平台,保证护林员GPS手机正常使用,防火期内每天用GPS监控平台对护林员岗位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按月汇总后报县森林防火办公室;

(五)建立健全公益林管护档案。

第十五条 县森林防火办公室职责:

(一)指导乡镇按程序选聘护林员,监督管护合同的签订和实施;

(二)及时对受聘护林员进行政策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有关公益林管护知识的业务培训;

(三)会同乡镇建立护林员考核联动检查机制,实行县、乡镇双层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四)管理、维护县护林员GPS手机监控平台,确保正常使用,并对护林员在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根据每季度考核结果,核定护林补助费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六)与县财政部门共同提出除管护劳务费以外需补助支出的具体使用项目,并组织实施。

(七)建立完善公益林管护档案,保障公益林管护体系有效运行。


第四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六条 对护林员按月、季度和年度进行考核。季度考核作为发放护林员工资、兑现奖惩的依据,年度考核作为年终奖励和评选100名优秀护林员的依据。

第十七条 护林员考核按《沂水县护林员工作考核评分表》执行。

第十八条 季度考核满分的,全额发放护林员劳务费,季度考核成绩270分(含270分)以上、不足300分的,按95%的比例发放劳务费;考核成绩240分(含240分)以上、270分以下的,按85%的比例发放劳务费;考核成绩210分(含210分)以上、240分以下的,按75%的比例发放劳务费;考核成绩180分(含180分)以上、210分以下的,按65%的比例发放劳务费;考核成绩180分(不含180分)以下的,按50%的比例发放劳务费;管护区内发生30亩(不含30亩)以下的一般森林火灾的,按照考核成绩适当扣除当季度劳务费;管护区内发生30亩(含30亩)以上的一般森林火灾的,扣除当季度护林劳务费。全年扣发的劳务费用于年终奖励优秀护林员。

第十九条 管护责任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护林员资格:

(一)不能坚持吃住在管护区的;

(二)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的(以后不再聘任);

(三)不报告又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

(四)发生森林火灾未在30分钟内上报且未在现场参与扑救的;

(五)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森林火灾的;

(六)管护区内发生30亩(含30亩)以上的一般森林火灾的(以后不再续用);

(七)发生乱占林地1-5亩,未在案发1天内上报达2次以上(含2次)的;

(八)发生乱占林地5亩以上的;

(九)发生林业刑事案件,未在查案前上报的;

(十)发生林业行政案件,未在当天上报达2次以上(含2次)的;

(十一)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监测森林病虫害疫情工作或发生较重林木病虫害未及时报告的;

(十二)季度考核成绩180分(不含180分)以下的。

第二十条 优秀护林员每年评选一次,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择优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模范履行《管护合同》,责任区内无森林火灾、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等情况发生或及时上报相关情况,重点公益林资源管护成绩显著的;

(二)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重点公益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在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监测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五)在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工作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全年考核成绩在1100分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公益林管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可扣减、停发补偿基金,直至取消补偿资格:

(一)不按要求履行管护责任或造成公益林资源非正常损失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补偿基金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起实施,有效期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政策咨询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线上咨询: 我要咨询

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山东省统一用户通行证,进入留言界面,选择相关部门后,信件类型“网上问政”,然后开始填写咨询问政内容。

线下咨询:

政策咨询单位沂水县司法局

政策联系人郝凤婷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香山路15号

联系电话0539-227107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