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出口农产品基地双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出口农产品基地双备案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0日
沂水县出口农产品基地双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强化农产品生产源头控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我县出口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备案是指出口农产品备案基地向县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安办”)和临沂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临沂检验检疫局")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出口农产品种植基地的备案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备案范围
第四条 出口企业、加工厂或合作社自控基地、合同基地等所有用于出口的农产品原料基地均应按规定备案。
第三章 基地备案程序
第五条 出口农产品种植基地所有者或经营者向县农安办和临沂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对基地具有合法管理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如基地使用或承包的有效证明、租地合同、供货合同或与农民签订的种植合同的复印件等);
(四)基地平面图及地块组成清单或地块编号布局图(平面图应注明基地位置和面积);
(五)基地标识牌、基地全景、药品存放点等图片;
(六)基地负责人及植保员(技术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七)基地相关管理制度(包括种植操作规范、农业化学投
入品管理制度、可选农药清单、收获运输管理制度、原料批次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等);
(八)基地土壤、水源和空气环境监测报告;
(九)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六条 县农安办受理基地备案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15个工作日内出具考核报告,考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备案,发放备案证明。
第七条 已在县农安办备案的基地,在向临沂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时,可由县农安办出具备案推荐函。
第八条 取得备案资格的出口农产品基地变更备案内容的,应在变更前30日内向县农安办和临沂检验检疫局申请变更。
第九条 备案有效期三年。备案期满前30日内,应重新申请备案。
第四章 基地条件和要求
第十条 出口种植基地基本条件:
(一)基地周围环境无污染源,土壤、灌溉水源等条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二)基地应设专门的农用物资管理单位,负责对基地使用的种子(苗)、农药、肥料统一购买、供应和管理;
(三)基地应设专门的农资保管场所,配备专用农药喷洒用具及其它必需的农用器具;
(四)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植保员;
(五)基地应至少2年检测一次土壤农残和重金属元素含量,并根据检测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土壤改良措施;
(六)基地应自觉接受和执行国家植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和县农安办的监督管理;
(七)基地应设立规范的标志牌。
第十一条 基地日常管理要求:
(一)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并按地块划分区域,建立栽培档案(内容应包括基地管理组织机构图,基地管理员和植保员职责,基地农户组成,基地面积及地块图等);
(二)建立规范的种植和生产记录,详细记录栽培过程中的农事活动(内容包括病虫害防治、施肥、浇水、除草、种植、耕作、收获等);
(三)建立农药、化肥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农药、化肥采购、保管、发放、配制、施用和残留监控措施等内容,并有农药、化肥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
(四)建立可选农药清单(内容包括农药的名称、登记号、安全间隔期、用途、使用标准规范和稀释表等);
(五)建立收获运输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后采收,并做好产品收获和流向记录(内容包括产品的收获日期、数量、加工厂名称等);
(六)建立种植基地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检验监控制度(包括抽样方法和频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等);
(七)建立病虫害防治制度(包括病虫害发生、监测、防治情况及有关记录);
(八)基地各项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十二条 基地农药、肥料使用管理要求:
(一)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植保方针,综合运用物理、生物等防治措施,控制有害生物,将农药残留降低到标准允许范围内;
(二)种植基地应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品种,必须符合进口国以及我国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出口产品进口国禁用或限制的农药;
(三)农药应由基地农资管理部门统一向有资质的销售商采购,并加强验收管理。首次采购的新品种农药必须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禁止采购成分不明农药和复配农药品种;
(四)农药的使用必须在基地植保员指导下,按照农药使用标准规范和稀释要求进行配制,植保员负责监督农药喷洒及器具清洗,并于用药后做好相关记录;
(五)采购的农药必须专门存放,专人管理,并建立完善出入库记录。施药后剩余的农药由基地植保员负责按规定要求处理或退回基地农资管理部门,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农安办对获得备案资格的出口基地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并根据日常监管记录参与年度审核
第十四条 备案种植基地发生以下情况时,应按县农安办和相关业务部门要求查明原因,并在规定期限改正。
(一)不符合相应备案条件的;
(二)经检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三)追溯体系不健全,生产记录、档案不规范的;
(四)加工非备案种植基地产品却以备案种植基地的名义报检出口的;
(五)不接受日常监督管理的;
(六)不按规定购买施用农用化学品的
(七)原料不在安全间隔期后采收造成农残超标的;
(八)原料检出农药与申报农药不符的;
(九)其它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安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