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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564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02-01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5〕8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2-02 效力状态: 失效
统一编号: YSDR-2019-002015

沂政办发〔2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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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日


沂水县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沂水县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保证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期运行而筹集的用于工程大修或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包括联村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和城市管网延伸到农村的工程。户建、户管、户用的分散饮水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维修资金筹集


第四条 县财政局、县水利局要加强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监督。维修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 1. 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收取的水费中提取10%; 2. 县财政按上年度所收水费总额10%的比例列入当年预算,专项用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补助; 3.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经营管理权拍卖或承包费收入所得; 4. 影响农村公共供水经营单位正常供水的相关补偿资金; 5. 社会捐助用于农村公共供水的资金。

第五条 从水费收入中计取的维修资金,由供水经营单位按时缴纳到县财政局维修资金账户。每年1月底前,县财政局、水利局审定全县上年度自水费中计取的维修资金情况。

第六条 县财政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根据财力情况列入年度预算,于当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补助资金拨付到维修资金账户。


第三章 维修资金使用


第七条 维修资金由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

第八条 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设施的大修和更新,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水处理设施、机电设备、自动控制及信息设备、水质检测设施、村外主管网等的大修和更新。工程日常维修及因供水管理人员违章操作等原因致使设备损坏等的,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第九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设施确需大修或更新时,由供水经营单位向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定确认后,可以使用维修资金。


第四章 维修资金管理


第十条 维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供水工程设立专账单独核算,工程之间不相互调剂使用。工程大修或更新使用维修资金,当该工程积累维修资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供水经营单位自筹解决;工程积累维修资金支付后节余的,节余部分予以结转储存。

第十一条 每年1月底,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公室以明白卡的形式,告知各供水经营单位上年维修资金收缴、使用、节余情况,由供水经营单位进行公开公示。供水经营单位、受益村两委和资金管理监督单位有权查询工程维修资金使用节余情况。

第十二条 县财政、水利部门以及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运行安全。

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管理人员私分、挪用、贪污、截留资金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赔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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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司法局

政策联系人:郝凤婷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香山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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