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9〕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沂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为应对金融风暴对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减轻企业负担,最大限度地发挥医疗保障作用,根据临政办字〔2008〕140号和临劳社发〔2009〕4号文件精神,现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降低企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及基数
(一)经营效益较好的企业,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比例由8%调整为6%,个人缴纳2%的比例不变,缴费基数可按全市平均工资执行。
(二)经营效益一般的企业,企业可按4%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大额医疗救助保险费,不建个人帐户,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缴费基数可按全市平均工资的60%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6万元,大病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2万元。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