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5〕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沂水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8日
沂水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产业规模、技能水平、经济架构和社会服务能力,择优分级认定。
第四条 县政府为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资格认定主体,委托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具体负责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认定、管理工作,县农业、发改、人社、财政、教体等部门参与、配合做好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从以粮食、果树、瓜菜、畜禽养殖为主导产业的农业从业者中遴选,主要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产业。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农业,积极服务农村,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年龄在18-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积极参加各类农业科技学习和进修。
(三)具有较好的农业从业稳定性,年农业人均纯收入是当地年人均纯收入的4倍以上。
(四)在农业科技、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具备相应技能,并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具体标准为:粮油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蔬菜露地种植规模3亩以上或大棚种植2个以上;果园露地种植规模3亩以上或大棚种植2个以上;从事畜禽养殖的,生猪、牛、羊、兔、家禽、毛皮动物存栏应分别达到200头、20头、100只、500只、5000只、300只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池塘、水库面积应分别达到5亩、50亩以上。
(五)具有强烈的农业创业意识,对周边村民影响、示范、带动能力强。
凡符合以上标准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
第三章 等级认定
第七条 按照分级认定、分层管理的要求组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并自愿接受职业农民培育的农业从业者,可以参加初级认定,经考核合格,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九条 经过初级资格认定,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引领带动作用较强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负责人、农业企业主,可申请参加更高层次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具体认定工作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单位、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予以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7人。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申报评审和认定,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
(一)发布公告。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全县发布公告,各乡镇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动员。
(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从业者,填写《沂水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个人申请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汇总上报所在乡镇初审。
(三)初审。乡镇政府组织对村级提报的新型职业农民推荐人选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将合格者报县农业局建档备案。
(四)培育。对各乡镇上报的新型职业农民人选进行培育,经培育考核合格的,提交县评审委员会审核。
(五)评审。县评审委员会根据乡镇初评意见和培育考核结果,召开评审会议,形成认定意见。
(六)认定。对拟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人选在县农业局、机关乡镇及村居分别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统一报县政府认定并予以公布,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申报认定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沂水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个人申请表》、《沂水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表》各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电子版(包括电子版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荣誉表彰、教育证明等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征求社会综合治理、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意见,并出具证明材料。
第五章 待遇
第十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全县农村实用人才管理范围,优先享受各级政府、部门的相关扶持政策,免费参加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业务知识、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培训。
第十四条 实行“一倾斜四优先”支持政策,即现有农业优惠扶持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安排申报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及各项配套服务;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推选省市两级“乡村之星”等奖项评选;优先安排参加各类考察、学习和交流活动。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资格三年复审制,进行动态管理。经复审符合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条件的,确定为合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业绩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按规定程序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对因户籍变更、自愿退出或去世者办理正常核销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