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5〕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8日
沂水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实施质量强县战略,争创省、市长质量奖,加快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及《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沂水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沂水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沂水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由县政府和县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为我县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本县的各类企业;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县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及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乡镇、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以下简称“乡镇”)和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政府质量奖评审主要是对组织和个人申报奖项前3年质量业绩的综合评价,获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六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县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项设定和申报条件
第七条 政府质量奖分设“质量管理奖”和“质量贡献奖”2个奖项。“质量管理奖”授予在县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业;“质量贡献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到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攻关成果的评审,可以多人共同获奖,但最多不超过3人)。
第八条 政府质量奖可以设提名奖,由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审定公布。
第九条 “质量管理奖”每年度不超过7个,“质量贡献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条 组织申报“质量管理奖”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沂水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工作成绩显著,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山东省重点培育的出口名牌企业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政府质量奖。
第十二条 个人申报“质量贡献奖”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作出了突出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普遍认可;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 三 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六)个人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负责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管理工作,牵头成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向县政府提报政府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为政府质量奖评审员,按程序组成各专项评审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组织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委员会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和推广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向评审委员会报告政府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第十六条 在开展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要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每年度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年度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沂水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报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九条 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评审组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各专项评审组对组织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二十一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综合排序,提出政府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报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 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四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后,由县政府对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颁发政府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对获得政府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物质奖励,提名奖不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安排,由县财政直接发至获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八条 沂水县政府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用。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政府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依法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10年内不得参加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三十一条 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制度。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县政府撤销其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组织5年内不得参加政府质量奖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承担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评审资格,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县质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