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2-000055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08-18 |
发文字号: | 沂政办发〔2015〕62号 | 公文类型: | 办法 |
标 题: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日期: | 2015-08-19 | 效力状态: | 废止 |
统一编号: | YSDR-2015-002049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5〕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8日
沂水县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各乡镇、沂城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以下简称“各乡镇”)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52号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强县建设的实施意见》沂政发〔2014〕7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求真务实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政府。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等方面进行。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委托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质量强县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组织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要点,制定具体考核评分细则,报县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实施。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要点见附件)。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定为D级。
第七条 考核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6月20日前,各乡镇按照有关要求,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和工作措施,报县质量强县办公室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乡镇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6月20日前将上一考核年度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县质量强县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乡镇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乡镇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乡镇质量工作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县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9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领导小组通报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A 级的,由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工作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县政府收紧或暂停对该乡镇相关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乡镇,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县质量强县办公室。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约谈并限期整改,必要时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交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存在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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