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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541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06-09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0〕72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金融机构财政性资金存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6-09 效力状态: 废止
统一编号: YSDR-2010-002001

沂政办发〔201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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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金融机构财政性资金存量考核办法(试行
)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0〕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金融机构财政性资金存量考核办法(试行)》已经 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沂水县金融机构财政性资金存量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各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切实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全县经济发展,根据《2010年 度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辖内各金融机构(县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 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临商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

二、考核原则

坚持资源共享、公平合理,强化激励、明确导向,增加投放、便于操作的原则,突出考核对实体经济的贷款投入。

三、考核内容

(一)考核资金。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存量主要包括预算 内、预算外资金,财政代管资金,往来款及其他暂存款等。不包 括社保基金,中央、省特设专户存款。

(二)考核指标。考核指标设置基期指标、报告期指标和贷 款增量指标。其中,贷款增量仅指人民币贷款增加额(不含票据 贴现)。

(三)考核方式

基期指标指各金融机构年初贷存比占比;报告期指标指各金 融机构报告期贷存比占比;贷款增量指标指各金融机构贷款增量 占比。考核结果按照基期指标占20%、报告期指标占30%、贷款增量 指标占50%计算。根据各金融机构的考核结果占比调整财政性资

金存量。农业发展银行只考核贷款增量,不考核贷存比。

(四)调整方式。

1、县财政部门于次季度首月10日前将财政性资金存量的90% 按比例分配给各金融机构,其余10%按金融机构政府融资额度占 比分配。调整基数为季度末各金融机构的财政性资金存量。

2、财政性资金划拨不受考核时点限制。

3、对连续两年达不到考核目标的金融机构,县财政部门要 相应缩减在该金融机构已有政府性存量资源,或撤消在该金融机 构的所有资金往来帐户。

四、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由县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县财政局、 人民银行、监管办等部门按季考核、按季调整。

(二)本办法由县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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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咨询:

政策咨询单位沂水县司法局

政策联系人郝凤婷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香山路15号

联系电话0539-227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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