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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53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04-15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1〕62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16 效力状态: 废止
统一编号: YSDR-2011-002001

沂政办发〔20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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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1〕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沂水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施工、监理应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投资项目较大的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可划分标段进行招投标。

第五条 项目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限制条件进行行业和部门保护。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县国土资源局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招投标活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管理、监督、检查本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招投标工作;

(三)办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招投标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承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土地调查和勘测、项目实施及质量监督等工作。负责对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招投标监督;

(二)负责项目招投标方案审批和项目投资计划编制;

(三)受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招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备案,建立和管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当事人参加招投标活动诚信档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县交易中心负责收集、公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招投标活动信息,为活动当事人提供场所、咨询等服务。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招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受理招投标活动投诉举报,并对活动中涉及的当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招标投标评标


第十二条 项目招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前应向县交易中心和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施工和主要材料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项目的监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和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县交易中心网站、县国土资源局网站及相应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有关单位参加投标,发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邀请招标的,应向有资格的三家以上的有关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招标公告、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招标项目和各标段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工程概况、工程特点、实施地点等内容。

(三)各标段投标申请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应明确强制性资格条件和最低资格条件。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费用和应提交的有关资料以及要求潜在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等内容。

(五)递交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起止时间。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参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投标的单位,必须

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并为独立法人。

(二)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况。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以及其他经济方面的违法行为。

(五)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六)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六条 对投标单位的条件,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采用资格预审程序加以确认。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交有关证明。

第十七条 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规程的要求,不得有针对某一潜在投标单位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单位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主要内容应与招标公告应载明内容相同。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评标标准、方法、及评标细则;工期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时间、数额及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三)施工合同提交。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投标书附录格式、

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日。招标文件更改、补充、勘误、局部修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期5日前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标方法分为设定标底和无标底两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招标项目有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及概算、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招标项目的标底价格,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干预招标单位和招标项目标底的确定。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九条 标底价格要公正合理,综合考虑投资、工期与质量三者关系。编制标底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工程的标书编制业务。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由投标单位根据项目的特点,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竞争能力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人依法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中抽取,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2/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须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并按顺序向招标单位推荐二至三个中标候选单位。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进行审查,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单位。中标结果应在县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招标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招标和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单位应当缴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标工程不得转包、分包。如发现转包、分包者,招标人应取消中标人承包资格,没收工程保证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和评标过程中,凡串通某一投标单位排斥其他投标单位的,一经查出,取消中标结果,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与招标单位排斥其他投标单位的,一经查出,取消中标结果,并取消当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投标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首先按合同的约定内容协调解决;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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