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政府政务大厅并联审批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政府政务大厅并联审批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沂水县政府政务大厅并联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部门(单位)参与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转报事项,由牵头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实施行政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从受理到办结实行“一条龙”的方式审批。
第三条 实行并联审批的范围:
(一)县级权限内的审批项目;
(二)县级权限以上项目在县级阶段的审核。
第四条 县发改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房地产管理办公室、人防办、地震局、气象局、水保中心、消防大队、工商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为并联审批的相关部门,水务、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等单位为并联审批工作的主要社会服务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并联审批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可适当增减。
第五条 按申请内容不同,并联审批分为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和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两类,分别由县工商局窗口、县发改局窗口、县国土资源局窗口、县住建局窗口和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窗口作为牵头窗口,向申请人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第六条 对申请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应遵循“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
(一)一门受理。牵头窗口负责并联审批申请事项的统一受理,对并联审批申请视情况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和要求补正的决定,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抄告相关。牵头窗口要及时将已受理的项目向相关窗口发放抄告单等文书,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实行抄告制或联审制。实行抄告制的,牵头窗口通过大厅审批网络发送联办通知,移送相关资料,由相关审批窗口分头办理;实行联审制的,由牵头窗口召集、主持联审会议,进行联合审查。
(三)同步审批。对实行抄告制的项目,相关审批窗口接到联办通知后,应及时对申请事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对实行联审制的项目,由牵头窗口与申请人确定联审会议时间,并提前1天通知相关部门,召集、主持联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县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直接召集和主持。参加部门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应派负责该项业务的窗口人员或部门领导参加。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需现场勘察的,由牵头窗口组织联合勘察。
(四)限时办结。各相关并联审批窗口应在承诺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是否批准,都应按时反馈牵头窗口,由牵头窗口告知申请人。经审查决定批准的事项,应在10日内通过牵头窗口颁发有关批准证件或加帖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不予批准的,工作人员拟定初步审查意见,由部门领导决定,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决定,终止该事项的审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承办部门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各并联审批窗口单位进行审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但应提前告知牵头窗口、申请人,报
县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各并联审批窗口均应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申请事项。特殊原因不能办结的应按法律规定延长时间,提前报牵头窗口告知申请人,并报县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对需要申请人整改的项目,应向申请人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作出相应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审批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并联审批事项实行牵头窗口负责制。牵头窗口负责提供本审批阶段的办事须知和相关表格,搞好必要的解释和咨询服务,统一受理审批事项,召集、主持联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协调、督促联办部门,集中反馈、移交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各并联审批窗口单位应严格按照“一口进、一口出”的制度规定,审批或上报并联审批事项并在承诺期限内出具意见。一个部门内部需多个许可(审批)环节的事项,由承办部门窗口自行组织内部流转,统一颁发行政审批证照和批文,送交牵头窗口。
第十二条 并联审批窗口单位应书面公开许可(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统一印制办事指南和审批流程,通过牵头窗口、本审批窗口和政务大厅网络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 各并联审批部门应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工作有序实施。
第十四条 各并联审批部门应积极与牵头窗口配合,按时参加联审会议并出具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 各并联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公开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审批事项申请人联系,解答或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各并联审批部门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重大事项事先通报协调。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应在政务大厅召开。并联审批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由牵头窗口或县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县纪委、监察局予以监督。
第十七条 县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并联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行为,实行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的,有权向县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和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县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