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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491 主题分类: 扶贫;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11-03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07〕132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04 效力状态: 废止
统一编号: YSDR-2007-002013

沂政办发〔2007〕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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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7〕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三日


沂水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决我县城乡特困群众因重大疾病造成的医疗困难,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4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办发〔2006〕81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从救急的角度对城乡居民中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帮助。

第三条 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实行政府负责制。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确认医疗机构,落实医疗减免政策,提供优质服务;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

县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并组织开展好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扶活动。

第四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本县常住户口,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申请政府给予大病医疗救助:

1、因患大病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

2、患大病是指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或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或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或经县政府公布需救助的其他重大疾病。

第五条 因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及住院费用不予实施大病医疗救助:打架斗殴、交通事故、自伤、自残、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镶牙配镜、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救护车费、整容、矫形、康复医疗费用等。

第六条 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县乡财政筹集的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统筹用于本县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医疗救助。

第七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居民,按当年发生医疗费实际个人负担部分的一定比例和金额给予救助。具体为: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000元以上(含1000元)5000元以下的部分,按5%给予救助;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的部分,按10%给予救济,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15%给予救济。全年累计救助额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

确属特殊情况,医疗费个人负担特别大,需向所在地民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严格把关批准后,可一次性给予适当增加救助金额。

第八条 审核个人承担的医疗救助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费用;

(四)相关单位或部门补助的资金;

(五)社会各界互助帮扶救助的资金;

(六)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已报销的医疗费用以及财政医疗保险机构已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代替个人缴纳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报销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大病医疗救助按下列程序申请确定:

(一)申请人(户主)句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填写救助申请表。

1、身份证、户口簿和《城市低保证》、《农村低保证》、《农村五保证》等有效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互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定点医院的诊断书,医疗及住院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个人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农村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

3、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县直单位、乡(镇)政府对村(居)委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上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核实申请人本年度患病的医疗费报销单据,计算出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数额和救助金额,并在申请人所在地进行公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县直单位、乡(镇)政府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民政部门对县直单位、乡(镇)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救助的金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民政部门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条 大病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其主要来源:

(一)县级财政部门安排及上级财政部门补助的大病医疗救助资金;

(二)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安排用于大病医疗救助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为大病医疗救助捐赠的资金;

(四)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大病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开展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本级安排的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各渠道筹集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均应及时全额划拨或缴存“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专帐”。

第十三条 县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并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设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基金的支付和发放业务。财政部门根据核准的用款计划每半年将基金拨入民政部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专帐。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基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经县民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大病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县直的由民政局发放,乡(镇)的由乡(镇)政府发放。

第十六条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民政部门通过张榜公布、新闻媒体公告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县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根据工作需要,经常性的对各乡(镇)、各单位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八条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故意虚报有关数据和情况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外,将视情况扣拨或停拨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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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单位沂水县司法局

政策联系人郝凤婷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香山路15号

联系电话0539-227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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