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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490 主题分类: 扶贫;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11-02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07〕130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03 效力状态: 废止
统一编号: YSDR-2007-002012

沂政办发〔2007〕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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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7〕1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日


沂水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范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07〕22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及坚持分类施保,公平、公正、公开,动态管理和货币化发放的原则。

第四条 县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混合家庭,已享受城市低保的,不再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第五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农村低保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农业、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经费分别由省、市、县、乡镇四级财政承担。每年年底前,根据当地需要救助的低保人数和实际救助水平,由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的资金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列入县乡财政预算。

第七条 农村低保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及燃料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原则上不得低于每人每年800元,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

第八条 农村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全年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农副业生产及其它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的总和。种植、养殖、加工收入有固定价格的按固定价格计算,无固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

第九条 农村居民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抚恤优待对象由国家发放的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金;

(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

(三)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不计入的其它收入。

第十条 申请和核定保障对象的程序:

(一)农村居民家庭要求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收入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受理村民申请。村民委员会在接到要求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后,要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所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在经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后提出评议意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对保障对象名单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5天。对群众无异议的低保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报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审核批准的农村低保对象,各村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人员花名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统计表》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报县民政部门。

(五)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一条 农村低保对象每半年审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终止其低保待遇。在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的同时,科学区分不同种类和层次的贫困人群,建立多种形式和标准的救助方式。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程序:

(一)农村低保金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以货币形式发放到户到人,一般应每季度或每月发放一次;

(二)县财政部门根据审核后的发放名单和金额,以沂蒙惠农“一本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户。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终止程序:

经审核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下列程序中止:

(一)由停发对象的村委会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表》一式两份,并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村委会在5日内审查签署意见后,连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表》发乡镇政府归档一份,留存一份。同时,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备注栏内注明停发时间,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人员花名册》。

第十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群众制定优惠政策和救助措施,解决保障对象在就医、就学、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引导和帮助保障对象发展生产,脱贫致富,提高贫困群体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五条 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居民低保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对虚列、挤占、挪用低保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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