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用户中心 | 注册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487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08-28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07〕99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畜牧业果品业及杨树丰产林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29 效力状态: 废止
统一编号: YSDR-2007-002007

沂政办发〔2007〕99号

字号: 打印 收藏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畜牧业果品业及杨树丰产林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7〕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畜牧业、果品业及杨树丰产林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沂水县畜牧业果品业及杨树丰产林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县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的意见》(沂政发〔2007〕36号)、《关于加快全县果品业规模化发展的意见》(沂政发〔2007〕37号)、《关于加快全县杨树丰产林发展的意见》(沂政发〔2007〕34号)精神,管好用好畜牧业、果品业和杨树丰产林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全县畜牧业、果品业、杨树丰产林发展目标,2007至2009年,县财政每年分别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发展畜牧业、果品业;2008至2012年,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发展杨树丰产林。

第三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发展畜牧业、果品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及杨树丰产林种植。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和种养业户直接受益”的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第四条 县畜牧、果茶、林业部门分别负责制定畜牧业、果品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及杨树丰产林发展的相关考核标准、办法等。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拨付。


第二章 资金扶持对象及使用


第五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全县辖区内从事畜牧业、果品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和杨树丰产林种植且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组织及个人

第六条 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

1、宣传发动、考察学习、培训60万元。包括:参观学习、经验交流所需的租车费;聘请专家授课培训指导所需的授课费、差旅费、食宿费等;技术资料印刷费。

2、防疫服务、技术指导40万元。包括:养殖小区(场)聘用的防疫技术人员补贴;对养殖小区(场)自身具备防疫技术能力,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参照防疫技术员补贴标准补贴。

3、新建规模化、标准化畜牧养殖小区(场)土地流转补助180万元。对年内新建占地10亩以上,达到存养量要求且经县、市验收合格的规模化、标准化畜牧养殖小区(场),按实际用地面积600元/亩的标准给予土地流转一次性补助;对新建存栏2000只以上的特种毛皮动物养殖小区(场),按实际用地面积600元/亩的标准给予土地流转一次性补助;对面积大、示范带动性强的市、县级规模化、标准化畜牧养殖示范小区(场)酌情提高补助标准。

4、生态养猪业发展补助20万元。对新建垫料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并验收合格的生态养猪场(区),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七条 果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

1、宣传发动、考察学习、培训60万元。包括参观学习、经验交流所需的租车费;聘请专家授课培训指导所需的授课费、差旅费、食宿费等;技术资料印刷费。

2、果品技术服务、指导40万元。包括:精品示范果园专业技术人员补贴;对精品示范果园种植户自身具备技术能力的,可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参照果茶技术员补贴标准补贴。

3、果品示范园、示范户补贴200万元。包括生产资料补贴70万元;示范园效益补贴130万元。

第八条 杨树丰产林发展专项资金使用

1、宣传发动、考察学习、培训30万元。包括参观学习、经验交流所需的租车费;聘请专家授课培训指导所需的授课费、差旅费、食宿费等;技术资料印刷费。

2、杨树育苗土地流转补助80万元。按照200元/亩的标准补助育苗户土地流转费用。

3、林下经济开发补助50万元。全县每年选择1000个示范户,按每棚300元的标准补助。

4、杨树丰产林科技投入4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九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对符合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条件的,以乡镇政府为单位分别向县畜牧局、果茶服务中心、林业局提出补助资金申请,经考核验收,财政局审核,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根据报帐管理规定予以兑付。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发放,按考核年度实行一次性兑付,具体可通过畜牧、果茶、林业主管部门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或由乡镇财政所通过“沂蒙惠农一卡通”支付。

第十一条 对考察学习、培训、科技投入等方面的支出,由畜牧、果茶、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实际,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安排资金预拨或报帐支付。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在县财政局设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管。县畜牧局、果茶服务中心、林业局协助搞好资金使用监管。

第十三条 对当年结余的专项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当年专项资金不足时,由畜牧、果茶、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建议,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抵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畜牧局、果茶服务中心、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加入“购物车”
政策咨询

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司法局

政策联系人:郝凤婷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香山路15号

联系电话:0539-227107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