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协办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1〕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协办员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沂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协办员管理办法(暂行)
为推动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健康开展,建设稳定、高效的社会保险经办队伍,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规划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3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协办员配备
根据工作需要,全县各村居均实行居民养老保险协办员制度,协办员人选由各行政村居民主推荐,实行“村居推荐、乡镇管理、县主管部门备案”的管理模式,每个村居根据人口数量配备协办员1-2名。
二、协办员管理
村居协办员在各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村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及其他相关业务工作,接受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人社所”)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
三、协办员职责
(一)协办员主要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1、负责本村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采集,人员摸底调查统计工作;
2、负责本村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待遇领取手续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信息变更、注销登记等业务工作;
3、负责参保人员资料的收集和上报,通知参保人按时缴费,通知到龄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及时上报待遇领取人员亡故信息,发放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卡、折等工作;
4、负责向参保人发放有关材料,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二)协办员同时兼顾做好以下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1、就业服务: 受理就业、失业登记的申请和初审,开展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服务;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组织推荐辖区相关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协助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核对上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组织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和动态管理,协助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调查上报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服务;承担上级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2、人力资源服务: 收集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协助开展辖区各类人才流动和开发服务工作,组织推荐各类人才参加培训活动;协助开展人才智力下乡服务。
3、社会保障: 采集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对老年、残疾等特殊人员开展上门登记参保服务;协助上级经办平台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审核领取人员资格和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协助办理基础养老金领取人员情况公示;追缴冒领的各项养老保险金。
4、劳动关系协调: 指导和督促辖区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指导企业落实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协助开展辖区内劳动关系协调及争议调解;督促调解协议、仲裁裁决的履行;协助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调查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配合专职管理人员受理群众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及时上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5、其他: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情况调查、统计;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基础台帐;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协办员标准条件
(一)协办员需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动员、沟通、协调能力,工作勤恳认真,服从管理;
(二)落实政策准确到位,及时、准确上报各种业务信息、证件资料和表册,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联系和服务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
五、协办员待遇
协办员享受工作补贴,补贴经费由县乡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县财政承担部分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每参保1人补助2元”的标准补贴,乡镇根据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补助。协办员工作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县、乡镇财政预算,统一拨付,专款专用。
乡镇人社所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对协办员工作职责、任务进行量化分解,按年度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发放补贴。各乡镇要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协办员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负责任、工作不力、水平较差的及时予以撤换。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