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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475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08-14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07〕94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政府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15 效力状态: 废止
统一编号: YSDR-2007-002006

沂政办发〔200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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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政府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7〕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沂水县政府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四日


沂水县政府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科学筹措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公共建设项目、单位建设项目的新建和维护。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三条 项目申报。建设单位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建设方案、可行性报告和投资概算。

第四 资金落实。在县财政局审核、汇总投资概算的基础上,本着“保证重点、先急后缓”原则,统筹安排资金,做好资金筹措工作。

第五条 审查批准。县财政局(或会同有关单位)将资金筹措草案、投资概算草案,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

第六条 计划安排。公共建设项目列入当年县委、县政府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单位建设项目随年度预算申报,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年度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再追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按以上程序审批。资金筹集方案和投资概算经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向各单位批复。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完善预算管理。重点项目开工前应进行审计,以保证投资预算的真实、科学、合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不得自行变更预算,避免无预算、超预算开支。

第八条 严格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制度。政府建设项目(包括选择施工单位、供货商和设计、监理、审价中介机构等)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与招投标、政府采购办法(包括合同)涉及资金条款的制定。

第九条 加强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供货商)书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工程期限、验收办法、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和质量保证金等。合同生效后,方可开工、付款。合同订立7日内或开工5日前,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搞好工程监理。工程监督员、审价监督员(机构),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管,并按规定记录、签证。隐蔽工程、造价调增和设计变更、合同外零工,未经审价监督员(机审价监督员(机构)统一由县财政局按规定选择、委托和管理。

第十一条 完备价款核对、认定手续,及时验收和决算。

1、及时组织对单项工程、全部建设工程的验收;最后一个单项工程审查确认15日内,施工单位完成决算,决算资料由县财政局审查或由县财政局委托审查。

2、审价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报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审计结论5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审价机构报县财政局认定。

3、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决算编制,送县财政局审查。建设单位、县财政局应向县委、县政府和项目成员单位报告资金筹措、使用、结余(延期付款)等情况,必要时进行公示。


第四章 财务核算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建设项目资金。

1、政府性资金。指财政直接管理的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收入和上级专项拨款。

2、政府性融资。指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国债、金融贷款、其他借款、赊欠帐等各种借款、延期付款和预收款。合理采用延期付款等形式进行融资。

3、其他资金。指按规定应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各项资金。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

1、建设单位使用现有的零余额帐户,所有资金全部缴存县财政单一帐户,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2、认真组织会计集中核算。重点项目的会计核算,由县财政局直接组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按计划、用途和进度支付资金。支付资金的程序是:

1、整理提报。建设单位收集支出资料,由审价监督员审查核准、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按会计制度和财政集中支付规定送县财政局。

2、审核兑付。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由县财政局审查核准后,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第十五条 政府建设项目未经县财政局审查核准的,不予支付资金。审查的主要内容:

1、支出预算。项目预算、预算变更是否经县财政局审批。

2、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办法中涉及资金的条款是否经县财政局审批;是否依法组织了招投标、政府采购。

3、合同。是否书立合同,涉及资金的条款是否符合规定;合同是否按规定向县财政局备案。

4、签证。审价监督员(机构)是否为县财政局委托;隐蔽工程、造价调增和设计变更、合同外零工等是否经审价监督员签证。

5、决算。是否及时编报决算、出具审计报告并报县财政局认定。

第十六条 详细核算政府建设项目的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不得相互挤占。间接费用要严格预算和标准、范围,不得超支。其中审价费、监理费必须在项目完工并出具报告,由县财政局认定后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发改、建设、国土、环保、消防、人防、公安、交通、水利、审计、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管。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施工单位报审数超出审价核定数规定比例、中介机构审价数超出复审数3%,以及违反本办法的,同时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承揽政府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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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司法局

政策联系人:郝凤婷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香山路15号

联系电话:0539-227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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