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政府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7〕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沂水县政府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四日
沂水县政府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科学筹措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公共建设项目、单位建设项目的新建和维护。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三条 项目申报。建设单位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建设方案、可行性报告和投资概算。
第四条 资金落实。在县财政局审核、汇总投资概算的基础上,本着“保证重点、先急后缓”原则,统筹安排资金,做好资金筹措工作。
第五条 审查批准。县财政局(或会同有关单位)将资金筹措草案、投资概算草案,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
第六条 计划安排。公共建设项目列入当年县委、县政府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单位建设项目随年度预算申报,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年度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再追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按以上程序审批。资金筹集方案和投资概算经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向各单位批复。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完善预算管理。重点项目开工前应进行审计,以保证投资预算的真实、科学、合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不得自行变更预算,避免无预算、超预算开支。
第八条 严格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制度。政府建设项目(包括选择施工单位、供货商和设计、监理、审价中介机构等)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与招投标、政府采购办法(包括合同)涉及资金条款的制定。
第九条 加强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供货商)书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工程期限、验收办法、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和质量保证金等。合同生效后,方可开工、付款。合同订立7日内或开工5日前,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搞好工程监理。工程监督员、审价监督员(机构),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管,并按规定记录、签证。隐蔽工程、造价调增和设计变更、合同外零工,未经审价监督员(机审价监督员(机构)统一由县财政局按规定选择、委托和管理。
第十一条 完备价款核对、认定手续,及时验收和决算。
1、及时组织对单项工程、全部建设工程的验收;最后一个单项工程审查确认15日内,施工单位完成决算,决算资料由县财政局审查或由县财政局委托审查。
2、审价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报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审计结论5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审价机构报县财政局认定。
3、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决算编制,送县财政局审查。建设单位、县财政局应向县委、县政府和项目成员单位报告资金筹措、使用、结余(延期付款)等情况,必要时进行公示。
第四章 财务核算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建设项目资金。
1、政府性资金。指财政直接管理的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收入和上级专项拨款。
2、政府性融资。指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国债、金融贷款、其他借款、赊欠帐等各种借款、延期付款和预收款。合理采用延期付款等形式进行融资。
3、其他资金。指按规定应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各项资金。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
1、建设单位使用现有的零余额帐户,所有资金全部缴存县财政单一帐户,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2、认真组织会计集中核算。重点项目的会计核算,由县财政局直接组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按计划、用途和进度支付资金。支付资金的程序是:
1、整理提报。建设单位收集支出资料,由审价监督员审查核准、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按会计制度和财政集中支付规定送县财政局。
2、审核兑付。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由县财政局审查核准后,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第十五条 政府建设项目未经县财政局审查核准的,不予支付资金。审查的主要内容:
1、支出预算。项目预算、预算变更是否经县财政局审批。
2、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办法中涉及资金的条款是否经县财政局审批;是否依法组织了招投标、政府采购。
3、合同。是否书立合同,涉及资金的条款是否符合规定;合同是否按规定向县财政局备案。
4、签证。审价监督员(机构)是否为县财政局委托;隐蔽工程、造价调增和设计变更、合同外零工等是否经审价监督员签证。
5、决算。是否及时编报决算、出具审计报告并报县财政局认定。
第十六条 详细核算政府建设项目的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不得相互挤占。间接费用要严格预算和标准、范围,不得超支。其中审价费、监理费必须在项目完工并出具报告,由县财政局认定后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发改、建设、国土、环保、消防、人防、公安、交通、水利、审计、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管。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施工单位报审数超出审价核定数规定比例、中介机构审价数超出复审数3%,以及违反本办法的,同时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承揽政府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