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国有资产管理运营办法(试行)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6〕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沂水县国有资产管理运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沂水县国有资产管理运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制度,明晰产权,优化配置,盘活资产,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规定,以及政府职能转变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新形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制度,合理规划;明晰产权,创新管理;优化配置,促进共享;盘活资产,加快发展。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简称资产中心),代表县政府负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只享有使用的权利。
第四条 县政府授权资产中心,以直接管理的房地产等资产为资本金,向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第二章 预算、配置
第五条 资产中心应按照政府预算和配置计划采购、配备资产。采购包括购买、调拨、租赁、委托以及新建、改建、装修、拆除、维护等。单位编制年度预算时,应编制资产使用预算,由县主管部门(乡镇由财政所)汇总,分别报县财政局、资产中心,按程序审查批准。
第六条 资产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授权采购。采购目录由资产中心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实施。
1、集中采购主要包括:土地;楼房、房屋等建筑物;汽车;价格在限额以上的资产;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资产。
2、授权采购主要包括:低值易耗品;零星修缮;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资产以及特种资产。
第七条 县资产中心、财政局根据批准的财政预算,制定集中采购、授权采购方案。
1、集中采购由资产中心集中办理。资产中心应于集中采购资产分配结束7日内,将分配情况报送县财政局,作为今后核定部门预算的依据。
2、授权采购由资产中心审查,出具《资产购置授权书》,使用单位按预算和规定程序自行办理。
第八条 资产采购执行分析论证、政府采购、基本建设等制度。资金执行国库单一帐户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章 产权、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资产中心对行政事业资产实行产权管理。具体分为直接管理和登记管理。
行政和全额事业单位现有经营性资产实行直接管理。资产中心按照使用单位、资产类别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条 罚没物品、抵押物品、赃物,实行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应健全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在相关机构配备专人,加强本单位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中心统一对闲置、在用资产进行改造、运营、转让(变卖)、整合和置换。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分为集中处置和授权处置。
1、集中处置,由资产中心负责办理。主要包括:土地;楼房、房屋等不动产;汽车;价格在限额以上的资产;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资产。
2、授权处置,经资产中心审查,出具《资产处置授权书》,授权使用单位办理。主要包括:小额和一般性办公维持用品。
第十四条 利用国有资产(资源)吸收投资、对外投资,以及资产处置,必须按规定进行可行性分析,鉴定评估,公开办理。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可利用现有资产,采取直接融资、担保融资等形式融资,专项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利用国有资产所产生的资产收入全部上缴县财政,不再作为单位收入;资产收入由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公共资产支出,不能用于行政性开支、平衡预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隐瞒资产、不按规定上缴资产收入的,采取预算扣款、暂停拨款等措施,限期改正;因个人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个人赔偿。违规违纪事项,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乡镇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以及国有(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资产中心负责解释。具体措施由县财政局、资产中心负责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