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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464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07-17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07〕81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百户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18 效力状态: 废止
统一编号: YSDR-2007-002002

沂政办发〔200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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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百户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7〕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百户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沂水县百户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沂水县百户企业发展战略实施办法的通知》(沂办字〔2007〕23号文件)精神,管好用好扶持百户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的来源为县级预算。分为两部分:一是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100万元;二是“百户企业”超基数奖,以企业上年度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为基数,当年度完成超基数部分按10%的比例计提部分。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为: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当年度百户企业和“三城”提升所涉及到的企业中由县工业和民营经济联席会议确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需资金贷款贴息和贷款担保。

第四条 申请专项基金,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原则上企业当年度上缴税金的增长幅度高于全县平均增幅;

2.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产值和效益稳定增长,产品附加值高,对财政贡献大的企业优先扶持;

3.企业所上技改项目原则上是各级经贸部门批准备案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贴息根据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按比例进行补助。

(一)限额以上项目。

1、实际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外汇投资按同期汇率折算),项目完工后,按实际投资总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年期的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数量为专项基金总额的50%。

2、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外汇投资按同期汇率折算),项目完工后,按实际投资总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年期的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数量为专项基金总额的25%。

(二)限额以下项目。

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不足3000万元之间的技术改造项目(外汇投资按同期汇率折算),项目完工后,按实际投资总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年期的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数量为专项基金总额的22%。

第六条 重点技改项目贷款由沂水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公司担保且担保期限在半年(含半年)以上的,按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贷款企业奖励,以降低企业贷款担保费用,奖金数量为专项基金总额的3%。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申请程序和拨付方式


第七条 申请程序。符合专项基金使用基本条件的企业在重点技改项目完工后,由企业向县财政局提出补助、奖励申请,由县经贸局、民营办、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重点技改项目完工情况组织验收,并向县政府或县工业和民营经济联席会议汇报每个企业具体的补助、奖励数量,经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兑付。

第八条 拨付方式。补助、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于年底一次性拨付到各项目企业。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各企业收到拨付的补助奖励资金后,要及时按规定处理帐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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